【涉刺傷前男友】 懷孕女自首 “不想帶寶寶入獄”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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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刺傷前男友】 懷孕女自首 “不想帶寶寶入獄”

    懷胎三個月的女郎已到警局自首。

    (新加坡訊)懷胎三個月的女郎涉及持利刀刺傷前男友手及背部,前午到警署自首投案,擔心帶著寶寶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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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明日報》連日報道,疑情海翻波後,懷胎三個月的女郎涉及持利刀刺傷前男友馮智偉(24歲,送貨司機)手及背部,導致電梯及走廊留下10公尺長“血路”,驚動警方到場!

    血案發生於本月10日3時許,地點是宏茂橋3道第203座組屋。

    馮小姐哭訴,男友逼迫自己墮胎。

    《新明日報》聯絡上懷孕近三個月的女郎馮小姐(24歲,美發師),她受訪時哭訴,男友逼迫自己墮胎,與對方起衝突時,自衛下才弄傷對方。

    馮小姐表示,事後父母分紛紛開導她,她決定到宏茂橋警署自首。大約前昨午1時20分左右,馮小姐相信在男親友的陪同下,出現在宏茂橋警署外。她告訴記者,她已到心理衛生學院檢查,報告顯示她患有產前憂郁症。

    “由於孕期荷爾蒙的變化,加上心理壓力,我不時會感到不安和焦慮,因此患上產前憂郁症。”

    她說,不想帶著寶寶入獄,卻不忍心墮胎,深感無奈。“寶寶是無辜的,我不希望寶寶和我在牢裡一起吃苦,但這是我的骨肉,我不忍心打掉。”

    被問及前男友是否知道她要自首,女郎說,對方一句話也沒說,只說若孩子出什麼事,他是不會負責的。“該做的都做了,我的心已死,也已分手,以後不再有瓜葛。”

    前男友若銷案總檢察署仍可提告

    陳其玉律師受訪時說,法律將考慮所有因素,包括事情經過,涉案人是否有案底,以及受害者的意願等。若前男友決定銷案,法律將會考慮在內,但最終的決定權在總檢察署手上。

    在刑事法典第325條文下,如果蓄意傷人的罪名成立的話,可被判長達7年的監禁,並可被判罰款或者鞭刑。

     

    圖文:新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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