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洗黑錢780萬 3匯款公司董事被控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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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洗黑錢780萬 3匯款公司董事被控

    被告詹婉寧(中)被庭警押往新山地庭面控。
    阿都拉薩(前)及黃進生(后)在被庭警押往地庭時,低下頭不敢面對攝像鏡頭。

    (新山8日訊)國家銀行與總檢察署聯手打擊洗黑錢,今日一口氣提控3家匯款公司的3名董事,有關公司涉及非法匯款及洗黑錢達780萬令吉。

    被提控的3名公司董事分別為阿都拉薩(58歲)、詹婉寧(譯音,27歲)及黃進生(譯音,42歲),他們于今早被押往新山地庭面控。

    有關案件是由3個地庭審理,負責法官包括莫哈末卡立、卡馬魯丁及莫哈末納西爾。

    被告阿都拉薩共面對40項控狀,控狀指他于2011年11月9日至2013年1月2日間,涉及洗黑錢45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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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告不認罪

    被告詹婉寧則面對6項控狀,她被控于2012年7月11日至2013年10月4日間,洗黑錢達62萬2798令吉。

    另一被告黃進生被控4項控狀,他被控于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9月10日間,洗黑錢達267萬令吉。

    3名被告行為,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第4(1)(b)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5年及罰款500萬令吉,或不少于非法活動所涉款額的5倍,視何者為高。

    3名被告也因非法經營商業匯款,個別在2011年金錢商業服務法令第4(1)條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罰款高達500萬令吉,或不超過10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3名被告都不認罪,阿都拉薩獲准以總數43萬令吉保外;詹婉寧獲准以8萬令吉保外;黃進生則獲准以11萬令吉保外。

    此外,法庭諭令3名被告在案件審理期間,必須交出護照及每月到警局報到一次,案件擇定于9月14日過堂。

    被告詹婉寧及黃進生也分別聘請律師劉國元及莫哈末法米出庭;此案主控官為諾阿希金副檢察司及國行檢控陳永昌。

    提供非法匯款服務

    非法匯款公司為本地商人及外勞提供非法匯款服務。

    國家銀行發文告指出,有關方面從2015年起,就針對在新山、昔加末、莎阿南及怡保的非法匯款業者展開調查。

    調查發現這些公司非法匯款目的地,通常是中國、泰國及印尼。

    此外,調查也顯示,上述非法匯款公司,主要是為本地商人及外國供應商之間提供貿易結算,並協助在本地工作外勞將款項匯回祖國。

    同時,國家銀行于今年4月在莎阿南、5月在怡保及本月份在昔加末對非法匯款商人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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