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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15年沒公積金 新國人力部幫他討回39萬

    (新加坡訊)一名64歲送貨司機在兩家物流業公司工作超過15年,僱主均指司機只是合約工人,沒為他繳交公積金,以及給予應得的年假和病假,在尋求人力部幫忙後才發現自己是一名僱員,成功追討回13萬元(約39萬令吉)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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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從2000年起,就在物流業公司當送貨司機,4年半後,再加入了另一家物流業公司長達11年。

    李先生早前在兩家物流業公司當司機超過15年,但僱主沒有給予公積金。(《新明日報》)
    李先生早前在兩家物流業公司當司機超過15年,但僱主沒有給予公積金。(《新明日報》)

    他接受《新明日報》訪問時透露,雖然在公司分別工作了4年多和11年,兩份工作的僱主都指他是一名合約工人,而沒有為他繳交公積金。

    據瞭解,公司將他列為在“合約服務”(contract for service)下提供服務,而非“服務合約”(contract of service)。

    根據現有規定,通過“合約服務”方式為企業工作的合約工人,被視為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承包商,而不是為僱主工作的僱員,因而不受僱傭法令庇護。

    後來,張先生是在進行另一份工作不幸受傷後,從同行的朋友那裡聽聞,原來之前的僱主沒有為他繳交公積金以及給予病假和年假等,都是違例的。

    他坦言,雖然對友人的話半信半疑,但還是透過朋友提供的聯絡號碼,找上人力部尋求解答。

    他說,人力部的職員分享了合約工人及僱員(employee)的差別後,他才瞭解自己是一名僱員。

    “我開的車,以及身上所穿的制服等,都是由僱主提供。這樣來說,我就是一名僱員,而不是合約工人。”

    李先生坦言:“我非常感激人力部,他們成功幫我從兩名前僱主那裡追討回6萬元(約18萬令吉)和7萬元(約21萬令吉)的公積金。”

    “我希望讓更多像我一樣的工人瞭解到,如果在工作上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其實是可以向人力部尋求幫助的。”

    資料來源:《新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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