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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控謀殺罪名 被告當場扣禁保釋
(昔加末27日訊)“兄飛車撞弟燒侄案” ;總檢察署昨早改以謀殺罪名提控被告陳添德,他也當場重新被扣和不准保釋,地庭法官拉茜達擇定8月27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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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原本訂于8月27日過堂,但提早改至昨天過堂,並由主控官蘇麗雅妮副檢察司把燒侄案控狀,從刑事法典第326(持危險武器傷人)條文,改為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
被告陳添德被控于2月16日(年初一)凌晨12時30分,在昔加末武吉仕砵柏蘭嶺花園第二路,以燃油燒傷侄兒陳興旺,造成侄兒兩個月后去世。
總檢察署當時沒即刻修改控狀,而是等到法醫剖驗報告出爐,確認死因后,昨早將控狀改為謀殺罪;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另外,被告被控在同樣地點和時間,開車撞傷弟弟陳添文(52歲)的右臂,牴觸刑事法典第326(持危險武器傷人)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20年或鞭笞或罰款。
警方早前都是以刑事法典第308(企圖謀殺)條文調查兩起案件,較后在副檢察司指示,改為刑事法典第326條文(持危險武器傷人)條文;燒侄案控狀昨早改為謀殺罪提控,而撞弟案繼續維持以刑事法典第326條文提控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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