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工友贩毒判死刑 离庭时一直说“谢谢”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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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车工友贩毒判死刑 离庭时一直说“谢谢”

    (新山28日讯)洗车工人因贩毒,今日被控罪成被判死刑,他步出法庭时比出胜利手势,并一直说“谢谢”(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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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岁印裔男被告沙达西文,被捕前是一名洗车工人。他今早在新山高庭,被控于2016年9月9日晚上7时40分左右,在新山明里南街一家餐馆楼上的房间,被发现贩运99.16克的甲安非他命(甲基苯丙胺),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 (1)(a)条文。

    这起案件于去年10月15日首次审讯。

    承审法官是柯林劳伦斯,主控官是诺依法查丽拉;被告的代表律师是诺查丽法。

    被判绞刑的被告沙达西文(中),步出法庭时,向媒体比起胜利手势。
    被判绞刑的被告沙达西文(中),步出法庭时,向媒体比起胜利手势。

    法官柯林劳伦斯下判前说,辩方在审讯过程未能挑起合理疑点,而且被告也未符合修改后危险毒品法令免于死刑的条件,因此判处被告缳首死刑。

    据悉,警方于上述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房间的床上发现一个背包,并在背包中起获3包相信装有毒品的透明袋、被告的护照、现款2114令吉等。

    法官柯林罗伦在宣判被告被判处绞刑后,被告表情始终神情自若,还与身旁一名人士聊天。

    身穿浅黄色上衣及运动裤的被告,被庭警带出高庭时,还比出胜利手势,并一直说谢谢(Thank You),也说不会对拍照的摄影记者动怒。

    被告沙达西文(前排左2)没有躲避镜头,神情自若离开现场。
    被告沙达西文(前排左2)没有躲避镜头,神情自若离开现场。

    被告未符合免死刑条件

    主控官诺依法查丽拉指被告未符合免于死刑的条件,因为被告只是配合调查工作,却未协助执法人员打击我国境内外的贩毒活动。

    根据修改后的危险毒品法令,凡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免于死刑 ,包括:一、被定罪者被捕时没有买卖毒品的证据;二、没有涉及内奸(agent provocateur);三、被定罪者仅涉及运输、携带、运送或提供危险毒品;四、总检察署发出证书,证明被告协助警方、肃毒机构或关税局打击贩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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