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金河毒气一案开审 被告律师指执法不力 才令事件爆发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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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金河毒气一案开审 被告律师指执法不力 才令事件爆发

    (新山4日讯)河流散发毒气案件开审,辩方律师多次试图挑起,是环境局执法不力,才会令到金金河毒气事件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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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轰动全国的案件于昨早在新山地庭展开首次的审讯,控方首先传召两名证人,即麻坡环境局主任莫哈末纳兹尔及布城环境局危险物品管理组高级助理主任阿兹兰上庭。

    两名证人在此次事件中,扮演协助调查的身分。

    这起案件中,4名被告共聘请3名律师,其中叶永良和王金超代表律师为苏巴马念、沈伟德代表律师为郑清丰、马里达斯代表律师为拉塔克里斯南。

    苏巴马念在昨日下午盘问证人阿兹兰,他询问阿兹兰是否知道柔州共有多少热解反应器,证人回答不清楚。

    另外,律师也问证人,事发前是否视察过其他工厂,以及是否有检查这些工厂产生的废料是否按照标准处理,证人回答有。

    证人莫哈末纳兹尔。

    证人:若有巡视或可避免

     

    证人承认,如果事发前有巡视涉案工厂,或许可以避免金金河事件。

    苏巴马念提问阿兹兰,如果事发前,证人及其官员巡视了涉案工厂,是否可以判断出这些废料,并阻止这样金金河事件爆发,证人回答是。

    然而,律师进一步问,但是事发前,没有任何一份报告指出其当事人的工厂,没有按照方式处理管制废料,证人则回答,他并不清楚有没有。

    律师也说,在金金河事件后,巴西古当陆续发生几次空气污染事件。

    律师也假设,环境局并没有采取严厉监管及预防措施,直到金金河事件爆发,就随即指控对他的当事人,将所有罪都

    推给当事人,仿佛这个案件是首例。

    证人不赞同律师的观点,并指金金河事件后,巴西古当一带前后共发生了3次空污,但源头并不是金金河,而是其他原因,但原因尚不明。

    证人阿兹兰。

    涉案废轮胎处理厂内发现
    废料属受管制废料油泥

    来自布城环境局危险物品管理组官员确认,在涉案的废轮胎处理厂内发现的废料,是属于编号SW311的受管制废料油泥(Oil Sludge)。

     

    首名证人莫哈末纳兹尔也是管制环境高级官员,他供证时,在白板上手绘整个热解(pyrolisis)的过程,包括讲解热解轮胎后,会产生何种物质,这包括碳黑、铁丝及燃料油,另外也会产生各种气体。

    他也供证,在金金河事件爆发后,他就接到指示,前往涉案的废轮胎工厂,并确认在工厂内的一台机器,是属于热解反应器。

    控方接着传召第二名证人阿兹兰上庭。阿兹兰说,在金金河事件发生后的3月18日,他收到一封来自柔州环境局信函,要求他鉴定一批在热解反应炉储罐内,参杂了燃料油及雨水的物质,是否为受管制的废料。

    他说,经过化学局报告,比对2005年环境素质(管制废料)条例(表1)中77个受管制废料(Scheduled Waste)后,他确认有关物质为编号SW311的油泥。

    “我们也会将结果比对我国签署的巴塞尔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及鹿特丹公约中,有关危险废料及其处置相关内容。”
    另外,他说,在化学局分析报告中的化学分析物质,包含了二甲苯(xylene)、甲苯(toulene)、乙苯(ethyibenzene)及D-柠檬烯(D-limonene)的化学性质。

    名废轮胎处理厂业者及罗厘司机,今年3月被押上庭。(档案照)

    依次传召32证人出庭 

    控方总检察署将依次传召32名证人出庭供证。

    此案共有4名被告,即第一被告马里达斯 (35岁,罗厘司机)、第二被告叶永良(42岁,废轮胎处理厂业者)及新加坡籍的第三及第四被告王金超(34岁,废轮胎处理厂业者)和沈伟德(49岁,商人),4人身穿便服在法庭被告栏内聆审。

    4名被告各面对一项非法倾倒受管制废料的控状,即4名被告于本月7日凌晨12时零1分,在金金河扩建道路工程工地处,运载并倾倒被列为编号“SW311”的油泥废料进入金金河,抵触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地34B(1) (a)条文。

    在此事件中,马里达斯负责驾驶罗厘及倾倒废料,沈伟德、叶永良及王金超则涉嫌教唆。

    3公司董事 各接15传票

    除了上述控状,3名公司董事,即沈伟德、叶永良、王景超及所属的P Tech Resources私人有限公司,也在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下,各接到环境局发出15张传票。

    由于案件涉及的都是同样人士,因此交由地庭法官万莫哈末诺礼山一并负责审理。

    此案主控官为沙菲克副检察司和来自布城环境局的法拉诺阿祖拉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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