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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00令吉酬劳 青年“出租”提款卡 恐坐牢
(新山27日讯)青年为了300令吉酬劳,“出租”本身银行提款卡给他人,他因无法解释户头的款项来历而被控上法庭,恐换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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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26岁男子巫春鸿(译音),今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于去年2月14日至15日,在巴西古当一家商业银行开设的户头,突然存入一笔来历不明的2600令吉款项。
被告因无法解释该笔存款来历,牴触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条文(拥有来历不明之物)。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通译员念出控状后俯首认罪,并向推事李润强求情声称,其父亲患有心脏病,弟弟还在上学,希望给予轻判。
但推事李润强进一步质问被告时,被告才承认为了300令吉酬劳,把银行提款卡“出租”他人,让对方把来历不明的款项存入其户头。
推事相信此案涉及欺诈案,指责被告行为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为了警示社会大众和让被告吸取教训,将会判处被告坐牢的刑罚。
被告听闻后,改口不认罪,推事过后允准被告由一名担保人,以及3000令吉保释在外,案订7月1日过堂。
此案主控官为钟凯麒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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