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局法令过时 黄书琪吁通讯部长呈修正案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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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局法令过时 黄书琪吁通讯部长呈修正案

    黄书琪:希望尽快提呈修正案,更新过时的《1981年国家电影局法令》。

    (居銮25日讯)民主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吁请通讯与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夫丁阿都拉尽快提呈修正案,更新过时的《1981年国家电影局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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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说,前早部长在回答她的问题时说明,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依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22(1)条文,都必须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准证才能拍摄、发布影片。

    她前午发文告说,如果新闻通讯社产制每天需要播放的每一支影片都要事先申请,国家电影发展局员工恐怕都难以应付。

    “更过份的是,前早部长的回答竟然也把自媒体包括在内,就算是自媒体产制、播放影片,都需要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

    她指出,有关法令已过时,当年立法时,所谓的影片拍摄依然局限于电影、新闻产业或商业用途。

    她说,但是时至今日,人人都可以用手机拍电影,社交媒体使用者每天在YouTube、抖音、面子书、Instagram上载数百万支影片,有些人甚至透过自制影片上传到社交媒体盈利。

    黄书琪说,援引这项条文对付媒体,政府形同将影片拍摄活动非法化,政府是否打算对付所有的抖音使用者?网红是否也需申请准证?国防部长依斯迈沙比利直播记者会前,是不是也要申请准证?

    她认为严格执行《1981年国家电影局法令》22(1)条文根本是说不过去、不合理也不民主的做法,利用此法对付半岛电视台,也只是说明,政府想要消除所有异议者与媒体发出的不同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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