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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另起炉灶或跳槽打对台 老板合约捆绑员工 无效
(吉隆坡30日讯)执业律师颜炳寿指出,根据大马合同法令第28条文,保障就业、创业的自由,雇员即使与东主签定了若离开公司,在若干年内不能帮竞争对手打工的合约,也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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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昨晚在其面子书分享法律知识时指出,他的一名眼科医生朋友最近就询问他这个问题。
颜炳寿说,该名眼科医生目前帮一家专科医院工作,合约阐明他在离开医院的2年内,不能在吉隆坡和八打灵再也开诊所或为其他医院工作。
他指出,在大马合同法令下,任何限制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从事专业、商贸或商务的合约,都被视为无效。
“我国法律保障了人力资源自由流动和竞争,因此,老板不能以合约捆绑员工,限制员工另谋高就或另起炉灶。
他说,许多雇主之所以要雇员签署类似合约,是为了放心将专业知识传授给雇员。
颜炳寿举出英国著名的案例,一名老律师聘请年轻律师,要年轻律师签署“不互相竞争合约”,最终合约被判无效,法庭认为若限制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等同于奴隶制度。
但颜炳寿提醒,有些国家与大马不同,举例新加坡的雇主,若能说服法官,指关限制竞争条款各情合理,那相关的限制便有了法律的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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