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及非法裝電表偷電 塑料廠賠國能逾111萬令吉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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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篡改及非法裝電表偷電 塑料廠賠國能逾111萬令吉

    (士姑來10日訊)因擅自篡改或非法裝置電表偷電,士姑來一家塑料廠被判決需賠償國能公司高達111萬2128令吉54仙,以及5萬令吉的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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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山高庭日前裁決國能在這宗訴訟案勝訴,擅自篡改電表的一家塑料廠,被諭令賠償起訴人111萬2128令吉54仙和堂費。法官允許起訴人,即國能公司,要求答辯人支付5萬令吉的堂費。

    根據國家“1990年電供法令”,擅自篡改或裝置電表偷電的行為,屬違法行為,罪成將面對最高不超過10年監禁或不超過500萬令吉的罰款,或兩者兼施。在“電供法令”下,國能公司將被賦予權利,對于涉嫌篡改或裝置電表的偷電單位,允許切斷對方電流供應長達3個月。

    新山高庭日前裁決士姑來一家塑料廠需賠償國能公司逾111萬令吉。
    新山高庭日前裁決士姑來一家塑料廠需賠償國能公司逾111萬令吉。

    根據訴狀,起訴人國能公司指答辯人陳瑞祥(譯音)在位于士姑來的塑料廠篡改電表,包括沒有保險絲,以及在沒有透過使用MCB 200AMO的計量儀器表的情況下,擅自將 185mmp XLPE 4 core的電纜,直接接駁到被告單位的主開關電板,干擾正確的用電量讀數。

    法庭在裁決時,認同起訴人成功舉證答辯人的不當行為,因此作出上述裁決。

    國能公司的代表律師為來自Othman Hashim & Co(新山)律師事務所的依再敦麗娜和莫哈末阿米爾如沙拉菲;陳瑞祥的代表律師為來自Kerk & Partners律師事務所的RK.美諾和TS楊;人名皆譯音。

    起訴人于2014年4月15日發出傳訊令,而審訊期是從2017年7月4日、7月5日;2018年1月2日、1月3日、2月22日、3月13日和4月11日,為期7天。審訊期間,法庭一共傳召6名起訴者證人和4名答辯者證人前來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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