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4日訊)踩一腳罰3萬令吉!
澳洲籍華裔商人在音樂節與值勤便衣警員起衝突,搶走警員位子後,以3句英文“what”、“I happy”和“so what”頂撞對方,再踩他的左腳。
法官認為男子英文不好,搞不清楚警員身分,並非故意無視法紀。
《聯合晚報》報導,男子梁偉恩(39歲)面對一項對警員動粗的控狀,原本要抗辯的他在案件開審前改變主意,去年8月認罪,今早接受判刑。
案件發生在前年9月10日晚上10時28分,地點是灣景道。原籍中國的被告當時到新加坡出席“電音音樂節”(Ultra Music Festival)。
根據案情,便衣警員張正陽(28歲)當晚在音樂節值勤,他坐在一個石墩上,觀察現場的人潮情況。
不久後,被告突然出現,把張正陽推開,自己坐到石墩上。張正陽先以英語問被告為何推他,被告只以英語回應“what”(幹嘛)。
張正陽再以華語重複問題,被告這次回復“I happy”(我高興)。
張正陽向被告解釋自己在值勤,被告把他推開是在干擾警員工作,他也出示警員證件給被告看。
被告看了證件一眼,對張正陽說“so what”(又怎麼樣),然後一腳踩在對方的左腳上。被告當場被捕。
控方指被告的行為是在挑戰警方、無視法紀,但辯方不同意,法官因此在決定判刑前,針對無視法紀這一點進行兩天聆訊。(人名譯音)
控方認為被告應坐牢至少4週,準備對刑罰提出上訴。
辯方指出,被告當晚喝了酒,到處對人說“happy”,他並不記得自己對張正陽說過什麼,加上被告英文不好,所發生的事情是一場誤會。
但控方駁斥,被告5年前成為澳洲公民,也上過英文課,說他英文不好是無稽之談。
法官今早下判時指出,他相信被告因英文程度不好,加上張正陽當時是穿便衣,所以沒搞清楚對方是警員。
他不同意被告是故意無視法紀,認為判罰款1萬元(約3萬令吉)即可,不必讓被告吃牢飯。
法官也認為,下令強留被告在新加坡的法律理據不足,駁回控方的申請。
案件結束後,被告立即去繳付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