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2日訊)男子指價值6000萬元(1.8億令吉)的家族生意,因沒發展業務20年,每年虧損40萬元(120萬令吉),將5名姑姑叔叔告上法庭,要高庭下令姑姑和叔叔買下他的股份,否則就將公司清盤。
根據起訴人的開庭陳詞,大興發展(私人)有限公司於1972年成立,是陸家經營的家族生意。
起訴人陸棧泰(49歲),曾在1992年至2014年受雇於公司,離職前為高級經理,月薪8000元(2萬4000令吉)。他在2003年繼承了父親留給他的股份。辯方則是他的5名姑姑叔叔,分別是姑姑陸美卿(85歲)、陸秀卿(82歲)、陸雪興(88歲)、叔叔陸永昌(79歲)以及已故的陸永耀。
當中,陸棧泰是最小的股東,擁有約14.3%股份,而陸美卿和陸秀卿則是公司的現任懂事。
起訴人認為,他作為小股東受欺壓,因此入稟法院,要高庭下令姑姑和叔叔買下他的股份,不然就將公司清盤。
起訴人表示,超過20年來公司一直處於不活躍狀態,除了租金收入,公司沒賺錢,還得透支貸款來支付費用,包括董事的報酬。
根據陳詞書顯示,公司的資產包括一塊市值2240萬元(6720萬令吉)的地皮,和八至九間未出售的房子,價值3700萬元(1.1億令吉),總值近6000萬元。但,公司從1996年至2015年期間,幾乎每年虧損高達40萬元。公司也沒有如期分發股息給股東。
此外,起訴人也認為公司董事無意發展公司,並多次拒絕起訴人所提出的方案。
不過,辯方表示,公司沒發股息是因為1973年的董事決議規定,除非沒負債,否則不能發股息。辯方也指出,由於國家經濟欠佳,公司才會暫時擱置發展房地產。過後,股東之間的意見不合,影響公司的發展計劃。(人名譯音)
指董事為私利 損害其他股東利益
起訴人指公司董事為了自己的利益繼續經營公司,導致其他股東的利益被損害。
起訴人表示,公司雖然虧錢,不過董事費在15年內至少超過333萬2641元(1億令吉)。他認為,費用並不合理,因為董事沒有經營房地產發展管理的經驗。
此外,他也指董事為了利益,住在其中一間屋子內,期間也沒交租。
陸秀卿則反駁,指自己和陸美卿是擔心屋子遭人非法侵入,才會當起屋子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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