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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祖孫爭屋案 外婆吃敗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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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29日綜合電)新加坡一名外婆堅稱用租金付房貸,外孫則力辯自己獨扛房貸;婆孫爭五房式組屋,法官對老人家的說法不買賬,裁定外婆吃敗仗。

八旬外婆普拉卡什與老伴是于2006年購買西部一間組屋。然而,她擔心自己是自僱人士,老伴又已退休,申請房貸有困難,便讓當時已開始工作的外孫德文德拉(現年39歲)當聯名擁有人,婆孫倆如今卻因為這個單位鬧上公堂。

外婆說,12年前她和當時健在的老伴與外孫達成共識,兩老擁有一半的權益,另一半則歸外孫。然而,法官在周一(3月26日)發表判詞,裁定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識。

外婆的說法是,雙方當年同意,兩老睡在主人房,其餘房間租出去,租金用來付房貸。外孫的說法卻是,他獨自扛房貸,租金則充作他的開銷。


法官指出,組屋當年以32萬新元(約94萬3300令吉)買入,註冊在外婆外公及外孫3人名下。首期款額的3萬3000新元(約9萬7300令吉),分別來自外孫的1萬5867新元(約4萬6780令吉)公積金存款、外婆的410新元(約1210令吉)公積金存款,以及外公外婆被逼遷而獲得的1萬6762新元(約4萬9420令吉)賠償。然而,外孫獨自支付了28萬8200新元(約84萬9670令吉)的房貸。

租金作房貸付款
法官不接受

法官不接受外婆稱租金當作房貸付款的說法,畢竟她購買引起爭議的單位時已60多歲,外公則70多歲,他們和外孫不可能會同意各自承擔一半的房貸。

此外,他們有意在百年以后,由外孫獨自接手該單位,若不是外孫獨自扛房貸,兩老怎麼會把組屋留給他一人而已,其他四個子女和10個孫子都沒有份。因此,法官裁定孫子擁有95%的組屋權益。

據瞭解,外婆與外孫鬧意見,她于是要把組屋聯名擁有(joint tenancy)形式,轉為分權擁有(tenancy-in-common),並出售單位。外孫不贊成外婆的提議,外婆因此入稟法庭。

聯名擁有的情況是,一旦一名屋主去世,屋子自動歸健在的屋主;分權擁有的權益則不會自動轉到另一人名下,而是成為去世屋主的

 

文:新加坡《聯合早報》
圖: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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