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9日訊)4名巫裔載送非法移民回鄉,觸犯反販賣人口法令,聽聞坐牢35年,當庭嚇得發抖,在律師求情下獲得輕判,刑期同步執行,僅須坐牢1年,4人才轉憂變喜。
4名被告分別為馬拜迪(44歲)、莫哈末海魯(26歲)、馬阿洛(43歲)、阿都拉薩(38歲),他們被控于去年6月9日晚上9時30分至10日凌晨4時,在峇株巴轄海口碼頭被發現運載外來移民,觸犯2007年反販賣人口和反販運移民法令第26A項條文,一旦罪成,最高15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4人昨日經代表律師陳松元,向總檢察署提呈案情實況陳情書。
控方今日增加一項交替控狀,指他們于上述時間、地點,使用輛轎車和1輛摩哆載送35名印尼外勞,觸犯1959/63移民廳法令55E(1),並可在55E(2)下被判刑;一旦罪成,每運送一個人口可被罰款5000令吉至3萬令吉,或坐牢12個月。
被告選擇認罪后,通過律師向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麗嘉要求輕判。
陳松元替被告求情時說,第1被告只是一名建築散工,為預備開齋節,而使用車輛載人賺外快,當時不知35人是非法移民。
他說,第2被告是第1被告的兒子,出于幫忙父親載送;第3和第4被告則是第1被告友人,每趟車資只收25令吉,被告已悔過。
法官最終判處4名被告每載送1名非法移民須坐牢1年,35項罪狀同步執行,刑期從被捕日算起,意味被告只須坐牢1年,便可回家慶祝開齊節。
4人事后連連向律師和法官道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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