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8日訊)經過約兩年審訊,“工程師情殺埋屍”案的被告昨日在替代控狀誤殺罪名下被判監禁18年,逃過絞刑命運。
34歲被告黃健文原本面對的控狀為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一旦罪成刑罰是死刑,但昨日在替代控狀下,他在刑事法典第304(a)條文(誤殺)下被定罪。
在刑事法典第304(a)(誤殺)條文下,罪成者可面對最高監禁30年和罰款。
替代控狀指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晚上8時至11時30分之間,在古來優美城蘭花區珍巴卡36/17路的屋子內,致死當時31歲的死者陳俊鍀。
法官庫林昨日在被告針對替代控狀認罪后,判處被告監禁18年,刑期從2016年7月1日被捕日算起。
此案主控官為諾拉菲雅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為法查理和阿斯拉。
死者陳俊鍀生前在新加坡石油與天然氣公司,任職工程師。
根據案情,死者姐姐是于2016年6月28日報案指弟弟失蹤,其姐姐于同月27日,接獲消息指死者的轎車泊在新山中央醫院泊車場內。
經過案件鑑證組警員調查該醫院閉路電視錄影發現,死者的轎車是由一名女子駛入醫院泊車場。
警方事后根據死者手機,找到與死者通過手機聯絡的女朋友李姓女子(來自古來優美城),即此案控方證人,而警方于同年7月1日凌晨3時,在控狀案發地點的民宅內,逮捕李姓女子與被告黃健文。
陳俊鍀于2016年7月2日證實遭冷血殺害,並被埋屍在馬新第二通道旁的荒野叢林。
前女友稱被姦成孕種禍根
被告聲稱前女友遭死者陳俊鍀強姦成孕,所以極為不滿而毆打與捆綁死者,原本被告打算將死者送往警局查辦,未料途中死者疑缺氧斃命。
據了解,被告錄口供時,曾指毆打死者的動機是前女友(李姓女子)遭被告強姦成孕。
被告也承認曾用線捆綁死者,也恰死者的頸項和毆打死者的右腳。
被告堅稱用線捆綁死者的原因是要把死者送往警局,而死者要求不要將他送往警局,并提出交換條件,稱願意照顧前女友生下的孩子和承擔所有開銷。
被告仍以白色膠帶捆綁死者雙腳、雙手、小腿、嘴巴,當時死者的嘴巴雖被封,但仍可發出聲音,只是不夠清晰。
被告說,他把死者帶到死者的轎車內,準備送往警局,但在途中發現被告不再發出聲響,便停車檢查,當時被告已沒呼吸,他因害怕返回住家,便取鋤頭和汽油準備處理死者遺體。
案中李姓女被告在案件進入司法審訊前,轉為控方證人;她也透露,自己的確曾向被告申訴被死者強姦成孕的事。
不過,經過當局的脫氧核糖核酸檢驗(DNA)報告顯示,當時案中嬰孩其實并非死者孩子,而是李姓女子與被告所生。
另外,案情顯示,李姓女子並不知道被告與死者見面,因她在事發時,與自己的嬰孩在房內睡覺,李姓女子僅承認在被告指示下,將死者的轎車開往新山中央醫院,而李姓女子當時並不知道車主是誰。
被掐和缺氧致死
死者陳俊鍀的兩個死因,分別是頸項被掐和缺氧。
據了解,該驗屍報告顯示,死者是窒息而亡,相信是頸項被掐和遭膠帶類凶器導致缺氧。
案情顯示,被告在發現將死者在前往警局途中不治后,將死者遺體載到古來高速公路旁,并挖坑洞,將死者遺體丟入洞內,用汽油燒屍,再進行埋屍動作。
此案查案官巴迪班是于2016年7月1日晚上7時15分左右,針對死者遺體被尋獲一事報案。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