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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李光耀签最后遗嘱 李显扬妻罪成 或除牌

(新加坡23日讯)已故加坡建国总理“最后遗嘱”的纠纷,妻子被裁定违反法律专业法令,罔顾的利益,只在乎执行丈夫的意愿,还自称是“听话的妻子”,行为严重失当,有可能被令除牌。

纪律审裁庭也严厉批评夫妇撒谎和不诚实的行径,并指出最终版遗嘱的签署过程牵扯出许多严重问题,包括让人质疑的动机。

总检察署向新加坡律师公会投诉专业行为失当,由大法官委任的审裁庭去年7月举行了五天聆讯,并在本月18日发布一份长达228页的报告,裁定专业行为严重失当,须接受制裁,最严重的处分是被除名。

面对两项违反法律专业法令的指控,第一项指她在替执行最后一份遗嘱时,因受的利益的影响,没有照顾的利益;第二项则指她在丈夫是遗嘱受益人之一的情况下,没有建议寻求独立的法律谘询。在的最后一份遗嘱中,可分得三分之一的遗产,比上一份即第六份遗嘱中的比例多。

审裁庭指李显扬夫妇说谎。(档案照)
审裁庭指李显扬夫妇说谎。(档案照)

审裁庭指出,这次纪律聆讯揭露了一个“不光彩的故事”(unsavoury tale)。体弱和健康不佳的,被他所信任的儿子与儿媳误导,他相信所说的话,也没在签署最后遗嘱前谘询其他律师。


据法律专业守则,律师必须随时谨记把客户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但审裁庭指显然没有这么做。她与丈夫合谋在16小时内误导签署遗嘱,也没有确认理解最后遗嘱的全部内容。

聆讯期间,则对此回应:“因为我是个听话的妻子”,所以才按照的吩咐办事。但审裁庭认为,正是的“听话”心态,促使她专注于完成丈夫交托她的任务,而非履行对的专业律师职责。

审裁庭也指出,既然是遗产受益人之一,无论遗产分配比例多寡,的身份存在利益冲突。根据法律专业守则,不应代表处理遗嘱事项。

审裁庭说:“本案并非能力不足、疏漏或冷漠粗心的问题。身为的律师,故意不履行职责。她违反专业守则的行为严重。”

审裁庭指夫妇谎话连连

审裁庭指夫妇谎话连连,“装无辜”,则辩称,在无须宣誓的情况下,人未必要说真话,甚至承认他公开发出的面簿帖文,至少6个句子具误导性和不准确。

根据审裁庭报告,夫妇都是不诚实的证人,当尝试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时,两人所提供的说辞令人难以置信、看来是捏造,有时候更是明显在说谎。

审裁庭认为,企图把自己塑造成无辜的受害者,甚至称被人恶意中伤;被盘问时,她也时常拒绝回答或回避问题。至于,审裁庭指他对公众、部长级委员会和审裁庭都说谎,甚至毫无顾忌地捏造证据,不愿坦白实情。

综合报告内容,夫妇在至少4大方面说谎:

承认面簿帖文不准确

2017年中和去年4月,在面簿上发表了有关遗嘱与纪律案件的帖文。

纪律聆讯期间,被律师盘问时承认,他面簿帖文中有6段话具误导性和不准确。在审裁庭看来,的这些说辞是完全虚假。

这些不诚实的公开说辞包括“(第七份)遗嘱由柯金梨草拟”、“遗嘱交给柯金梨保管”,以及“父亲在2013年12月17日所签署的遗嘱,反映了他之前与柯金梨讨论时所表达的意愿。”

在聆讯上辩称,只要不是在宣誓底下说的话,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一定要说实话。审裁庭认为,他的这番辩词让人惊讶。

诬赖柯金梨撒谎

纪律聆讯期间,夫妇对柯金梨做出多项严重指控,包括指责她不诚实和专业行为失当。甚至公开做出指控。

审裁庭指出,两人指柯金梨撒谎,不肯承认负责拟定的最后遗嘱,但他们清楚知道,柯金梨是在说实话。

指示草拟最后遗嘱?两人自打嘴巴

2017年2月,与李玮玲在发给部长级委员会的信件中称,是指示草拟最后一份遗嘱。隔年12月,在致总检察署的信中也重复此说法。

然而,到了纪律聆讯,夫妇改变说辞,这回则称其实是指示。当被问及为何说辞前后有出入,说丈夫向来有“长话短说”的习惯,所以之前一些言论可能不准确。

林骗称不是负责执行最后遗嘱的律师

坚称不是负责执行最后一份遗嘱的律师,理由包括“从未信任我当律师的能力”“他从未就法律问题谘询我的意见”。

但审裁庭指出,在签署最后遗嘱时,两次向雷安智确认是草拟该遗嘱,也对此知情。完成签署后,也负责把遗嘱正本收在她办公室的保险箱内,反观柯金梨只在事后收到最后遗嘱副本。

帮丈夫办事还被嫌,说自己因为处理遗嘱事宜不够快,被责怪手脚太慢。

代表律师公会的高级律师陈志明盘问时,揭露虽然应把利益摆在第一位,却把注意力放在丈夫要求她办的事情上。

陈志明试图确立在2013年12月16日晚上,交代来自她律师事务所的雷安智准备签署最后一份遗嘱的时间顺序,并问她是否在晚上7时零8分把遗嘱草稿电邮给后便联系雷安智。

说,她应该是在离开办公室时,用黑莓(BlackBerry)发出电邮。

“我当时应该在车里,显扬打给我,骂我花这么长时间来处理这事。”

根据的宣誓书,当晚要飞往澳大利亚布里斯班,联络不上柯金梨,因此让帮忙跟进。

不过当晚较迟时候也要赶飞往法国巴黎的班机。她说,自己那天“面临非常棘手的出行前工作危机”,一直到较迟的时候才处理交代她的事。

说自己当时太忙,把这事忘了。问他能否安排人手随时接应,因为“爸爸很着急”,于是他们指定了雷安智。会直接与雷安智联系,安排雷安智准备好遗嘱,他也叫私人秘书黄莲好知道,雷安智已为订立遗嘱做好准备。

“显扬叫我立刻去办,因为我手上有雷安智的号码。我8时12分回到家,就给莲好发了电邮,解决这件事。显扬当时一定是从机场的贵宾室打电话交代事情,我当时连行李都还没整理好。”

审裁庭说,滥用律师身份,协助仓促让订立最后一份遗嘱。她在这件事上听从指示,加剧了她行为的严重性。

证人:就是“最后遗嘱”的负责律师

两次问遗嘱由谁草拟,两次得到同样答覆。关键证人揭露,就是“最后遗嘱”的负责律师。

说,2013年12月17日签署最后一份遗嘱之前,她在准备和执行签署方面只扮演“小角色”,发遗嘱附件给和推荐见证人也只是“行政事务”,审裁庭直斥:“这是难以接受的解释。”

审裁庭认为,在签遗嘱前的行为等各项证据也显示,他把当成负责律师,并基于信任而在这个基础上签署了遗嘱。

聆讯揭露,腾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雷安智和江秀慧到欧思路38号见证遗嘱的签署时,在下笔签名前两次问了负责律师是谁。雷安智虽不完全确定,但他告诉,负责律师主要是和柯金梨。

审裁庭说:“那显示对李先生来说,由律师准备最终版本遗嘱是关键的,那是他签名前唯一问的问题,还问了两次。”

第二,审裁庭指出,2017年2月28日和姐姐李玮玲给部长委员会的信函中明确地说,“李先生针对最终版本遗嘱指示了”。

最后,在签署遗嘱后,一反过去把遗嘱原件交给柯金梨的做法,而是把其中一份原件送到的律师事务所,让她保管;私人秘书2014年1月发出的遗嘱附录,主要收件人也是

根据上述事迹,审裁庭认为之间存在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六份遗嘱变第七份

为何从第六份遗嘱增加附录,成立第七份遗嘱?纪律聆讯揭露,在签署最后遗嘱的四天前,只是交代柯金梨为第六份遗嘱修订两点,即三子女平分遗产,及把两个地毯留给

夫妇反覆强调,制定与签署第七份遗嘱是的意愿,遗嘱内容也是符合的意思拟定。不过,审裁庭报告却揭露,在签署最后遗嘱的四天前,即2013年12月13日,给予柯金梨关于遗嘱的指示,与最后遗嘱的内容并不一样。

文件证据显示,12月13日当天,在电邮中吩咐柯金梨,为第六份遗嘱草拟附录,做出两项改变:三子女平分遗产,以及把两张地毯(一张丝绸、一张羊毛)遗赠给,同时保留第六份遗嘱的其他内容。

然而,三天后,即12月16日傍晚7时08分,却发电邮把“第七份遗嘱”的草稿发给查阅,并在接下来16个小时内仓促完成遗嘱的签订。最后遗嘱的内容与第六份遗嘱明显不同。

审裁庭指出,夫妇知道,当时柯金梨不在新加坡,夫妇俩也在发给关于最后遗嘱的电邮中,停止抄送给柯金梨。

另外,审裁庭也点出,的健康在2013年每况愈下,同年9月至10月,他住院长达好几个星期,期间出现肺炎、心房纤维性颤动和迷你中风等病况。

审裁庭认为说辞不可信

自认很怕,还指后者从不信任她当律师的能力。倘若她搞错,遗嘱内容不符合意愿,“那我会被枪毙”。

的立场是,草拟第七份遗嘱是的指示,而且内容也符合的意愿,自己只是扮演“行政”角色。

她在聆讯期间供称,她很“害怕”。她说:“如果最后遗嘱的草稿内容并非他想要的,我不会敢寄出去”“若我搞错的话……我会被枪毙”。她也称从不信任她当律师的能力。

但审裁庭认为,的说辞不可信,因为假设她真的害怕,那为何她又同时声称,没有打开电邮附件查看,以确保发给的内容无误。

李玮玲对李显龙总理“不尊重父亲遗愿感到羞愧”

李玮玲今早回应审裁庭的判决,指判决是一种嘲弄(travesty)。

李玮玲在面簿上贴文,对“试图对我弟弟和他妻子进行人格抹杀”的媒体报道感到“震惊和恶心”。

“这是继神秘的部长委员会探讨遗嘱和他处置欧思礼路38号的意愿后,又一次改写历史的尝试。”

李玮玲说,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在遗嘱上的决定也很明确。“自己草拟了遗嘱附录,并在两个星期后订立。”

她也表示,对哥哥李显龙总理“不尊重父亲遗愿感到羞愧”。

和他的长子李绳武转发了李玮玲的贴文,但没有多做置评。本报已联系,两人均未答覆。

不诚实律师必须面对处分

审裁庭指出,根据判例,行为不诚实的律师应该被除名。所必须面对的处分,将交由三司特别庭决定。

在最终版遗嘱的内容上误导,并仓促地让他签下遗嘱。她和和还有计划地把柯金梨屏蔽在外,并捏造连串谎言和不实陈述,以制造柯金梨参与订立遗嘱过程的假象。

审裁庭说:“这不是单纯的无能、疏忽大意或冒失的无感。答辩人作为李先生的律师,刻意不履行她应尽的职责,违规情况严重。”

审裁庭援引过往判例,指一名律师即便行为上没有不诚实,但他如果无法达到对诚信的标准,而且他的过失足以说明他缺乏应有的品格和可信度,那么不应只是将律师停职,而是应该予以更严厉的惩罚,即将他除名。

的失当行为,违纪的严重程度足以构成纪律处分。审裁庭说:“答辩人行为不诚实和有所欺瞒,并且无视她的法律义务。如果放任如此严重和不诚实的行为,不加以惩戒,将使法律界声名狼藉。”

至于面对什么处分,将交由三司特别庭决定。律师公会到时会就应面对的处分提出建议,双方也会对处分的立场各自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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