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丁宜5日讯)两名商船船长及船务公司代理,在未获得大马海事局许可,非法在我国海域上进行输油活动,被判罚款14万令吉。
大马海事执法机构柔州分局发文告指出,涉及的船长分别来自商船MT Tiana号和MT Nadezhda号,牴触1984年石油(安全措施)法令第9(3)条文,以及1967年关税局法令第49(3)条文。
案件前日在哥打丁宜推事庭审讯,承审推事为莎丽法玛丽哈,涉案者由律师代表认罪。
MT Tiana号船长在3项控状下被罚款7万5000令吉,MT Nadezhda号船长则在两项控状下被罚款6万5000令吉。

其中,MT Tiana号船长被判处的罚款,是在1984年石油(安全措施)法令第9(3)条文下可判处最高额的罚款,这在大马海事执法机构也属新案例,此前并无先例。
与此同时,本周二(1日),另有一家本地船务公司代理也触犯相同法令,并在哥打丁宜地庭由律师代表认罪。此案由法官莎拉瓦蒂审理。
所有案件的主控官为莎嘉纳副检察司。
当局是于10月14日在丹绒素里里海域展开“加沙行动”(OP Jaksa)时,在丹绒素里里以东13.2海哩发现MT Tiana油槽船和MT Nadezhda号,由于无法出示停泊及输油文件,执法官员因此扣押船只和相关人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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