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6年索赔 失权利 660万投资金化乌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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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延6年索赔 失权利 660万投资金化乌

    (新加坡4日讯)一名投资者于2013年与一家公司签署了协议,年底协议生效时,却拿不回钱,而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谈判,拖延了超过6年。投资者今年终于决定将公司告上法庭,追讨220万新元(约660万令吉)投资金,但联络律所时却赫然发现,案件已过6年索赔期限,自己似乎已经失去了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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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晚报》报导,根据民事法中的诉讼时效法令,任何民事债务,债权人若没在对方拖欠债务的六年内,采取任何民事诉讼程序追讨债务,将失去追讨债务的权利,因此法律上的“时间观念”,很多人其实还不甚了解。

    赢必胜律师馆陈道荣律师受访时说,与以上案例相似的情况并不少见。许多人会因为强烈的情感羁绊、资金问题、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惰性等原因,迟迟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回过神来发现追讨期限已过时,已经为时已晚。

    他说,6年是较常见的追讨期限,不仅民事债务,合约纠纷、民事侵权行为等,索偿期限均为6年。

    人身伤害的索偿期则只有3年,因为拖的时间越长,越难找到目击者,对伤势的严重性也会更难判定。至于最难搜集资料的土地纠纷,索偿期限则设定在12年。

    “虽然展开诉讼之前,仔细考虑案情与资源是否充足很重要,但也应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随着时间流逝,除了索赔期限,诉讼方也得面对更高的风险,证据可能丢失,证人也可能失联或忘掉某些信息。”

    原来索偿期限也有保质期,若一再拖延,可能会失去追讨的权利。(李太里)

    索偿期一般从受害人发现自己被害的一刻开始,比如债主发现自己没收到钱、工人发现自己因工受伤、以及投资方发现收不回投资款等等。

    这里涉及的“认知”概念,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法官认为你该知道,索偿期就从那一刻开始。

    陈道荣律师举例,某公寓1997年8月出现砖块松脱的问题,但当时只有一块砖块掉落。1999年9月,又有两块砖从20楼飞坠,才引起了发展商注意。

    发展商请来专业建筑测量师检查,确认问题后,于2002年5月提告承包商疏忽。

    法官当时裁定,1997年只掉了一块砖,发展商有理由相信这是单一事件,没察觉承包商疏忽情有可原。正因如此,期限从1999年开始算起,发展商才没有逾期索偿。

    “若法官判定发展商1997年就该发觉对方疏忽,期限就会提前。这一结论和现实中发展商究竟有没有发现问题,并不直接对等。”

     

    律师:索赔期限是证据“保质期”

    为什么要为民事诉讼设定期限?

    吕纪鹏律师馆黄恒毅律师回复记者询问时解释,为民事诉讼设定期限,主要的原因是保证一定的稳定性。

    若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担心,猴年马月以前的事情,都可能成为被索赔的原因,这将会大大增加个人或公司发展时的不确定因素。

    相反,刑事案件就没有时效性概念,犯人无论时隔多久都得面对法律的制裁。

    索赔期限其实也是证据的“保质期”。若时间拖得太长,一些书面记录可能遗失,目击者的证词准确率也会削弱。

    “当然,这些考量都必须与实现正义、惩罚,以及制止罪犯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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