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山16日讯)经历4年审理,涉嫌谋杀陆路交通局官员的两名被告,高庭法官昨日做出裁决,两人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此案的第一被告为莫哈末卡立法(27岁,渔夫)及第二被告S.拉古(41岁,杂工),昨日在新山高庭第二庭审结。
根据控状,两名被告被控于2017年1月27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笨珍水池路巴力巴英丹的民宅前院,谋杀53岁的笨珍县陆路交通局官员嘉依曼,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罪成者可被判死刑。
承审法官沙纳斯苏莱曼在庭上指出,控方仅证明死者身上的伤痕非自己造成,尽管死者身上有血迹,但控方无法在两名被告的衣服找到死者的血迹,若两名被告杀害死者,必找到死者血迹。
除此之外,第二被告提供的不在场证据,没有被进一步调查。
“根据一名目击者说法,第一被告将螺丝起子丢入大笨珍河里,但根据控方呈堂的供证,死者是遭利刀或疑似武器致伤,因此认为螺丝起子造成伤害的论点,无法成立。”
法官也说,呈堂的电视机也无任何标志及记号,基于市面上有不同电视机品牌,因此无法证明该电视机来自死者家中。
基于被告律师对控方提出合理怀疑,唯控方无法排除,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A(3)条文,两名被告均判无罪。
此案主控官为西蒂诺丽扎副检察司。两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分团队分别为拿汀菲乐达莎峇妮、符芳量及威拉那斯峇布。
早前报导,死者嘉依曼事发时倒卧在屋前,而住家内的电视也遭失窃,警方随后逮捕3名男子,并带往法庭提控,当时3人皆不认罪,其中一人随后也转为警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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