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5日讯)柔佛砂石罗厘同业公会认为,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第715条文存在瑕疵,即法令只针对罗厘业者或老板,而司机则无需付出任何法律责任。
该公会昨日发文告指出,因上述法令不对司机奏效,所以司机界就有一套说法,无论是否违规,薪酬都是司机应得的,维修和罚款就是老板的。
该公会认同,司机与业者是脣齿相依的,所以执法者该公平一致的惩罚。
柔佛砂石罗厘同业公会建议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修改2010年陆路交通法令第715条文。
公会建议陆路公共交通委员会效仿前主席丹斯里赛哈密,收回此公共交通法令的提控拥有权,只有交通部属下的机构 ,如陆路交通局能拥有此执法权及提控权。
此外,该会建议修改后的2010年陆路交通法令第715条文,所有商业运载货物罗厘,违规将不在此法令被提控,改为引1987陆路交通法令对付,罗厘运输业者及肇祸司机同时须付出代价。
公会也指出,肇祸司机应该严格采取扣分制,相反的如果是全年零违规者建议给奖赏,如路税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