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证据不足 华男贩运及拥毒罪名不成立 当庭获释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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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证据不足 华男贩运及拥毒罪名不成立 当庭获释

    被告林华良(左3起)恢复自由身后向代表律师苏巴马念纳雅握手道谢,一旁哈苾丽可儿、努法汀阿米拉(左起)、丹尼斯苏巴马念纳雅也为被告感到高兴。

    (麻坡29日讯)3名证人证词不一致、没有办法证明毒品来自何处、现场闭路电视录影没有呈堂,由于控方证据不足,被控贩运与拥毒的55岁华裔男子被判无罪释放,他出庭后笑脸迎人说:“我呆在牢里5年,今天终于可以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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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55岁被告林华良,今日早上在麻坡第一高庭面对两项贩运及两项拥毒的审判。

    法官拿督威拉哈丽加宣读判词时指出,控方证人的证词出现很多疑点,3名证人的证词都不一致,皆没有办法证明毒品是由谁提供和来自何处,无法证明在民宿房间内的毒品属于被告;虽然现场设有闭路电视,但控方没有将录影呈堂,因此宣判控方证据不足,被告罪名不成立获当庭释放。

    恢复自由身的被告,如释重负,笑脸迎人的对著媒体记者说“他呆在牢里5了,从当年50岁到现在55岁,今天终于可以回家了。”

    被告在庭警解开手拷的第一刻,便向代表律师苏巴马念纳雅握手道谢,陪同的代表律师包括丹尼斯苏巴马念纳雅、哈苾丽可儿、努法汀阿米拉。

    第一和第二控状分别指出,被告在2017年7月16日晚上8时15分,在峇株巴辖巴力拉惹13英里半一个民宿的房间内贩运178.36克甲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以及在同样日期、时间和地点,贩运76.58克洛因与乙醯吗啡(Monoacetylmorphines),两项控状分别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的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罪成唯一刑罚是死刑。

    第三与第四控状分别指出,被告在同样日期、时间和地点,拥有6.79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俗称“一粒眠”)、与乙醯吗啡(Monoacetylmorphines),两项控状分别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2(3)条文判刑,一旦罪成将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

    此案主控官莫哈末阿兹法副检察司。


    (本报刘福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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