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丁宜6日讯)为捉获更多鱼,一名渔夫使用炸药进行“炸鱼”活动,他被控3项罪名时,承认有罪,被法庭判处1万1000令吉罚款。
被告为48岁巫裔男子阿都嘉法,他昨日在哥打丁宜地庭面对3项控状,他俯首认罪后,最终被判5000令吉(其中两项控状)和1000令吉(一项控状)。

案件中被充公的物件包括渔船、捕鱼用具等,将交由政府处理。
根据首控状,被告于今年4月18日晚上11时开着一艘渔船,在距离丰盛港丹绒瑟拉台0.2海哩的岸边,非法拥有捕鱼用具,牴触1985年渔业法令第11(3)(b)条文。

次控状指出,被告在同一地点及时间因非法捕鱼,牴触1985年渔业法令第8(a)条文。
第三控状指出,被告也涉嫌在同一地点及时间,在没有原因及许可下拥有Emulex炸药,牴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

此案法官为诺斯雅,主控官为阿兹兰。被告没有聘请律师。
另外,根据大马海事执法机构的文告透露,当局是在展开“加沙行动”(Op Jaksa)时,发现该名男子涉嫌使用炸药捕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