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拉党”首脑遭提控 不认罪 暂以近5万令吉保释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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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拉党”首脑遭提控 不认罪 暂以近5万令吉保释

    一名私会党首脑及3名成员涉嫌毒品及刑事犯罪,周日遭警方押往法庭面控。

    (新山2日讯)一名相信是“沙拉党”(Geng Sara)首脑,今日联同3名私会党成员因涉及抢劫、伤人、持有假枪支等11项刑事及毒品案而被控,但4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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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岁的A.沙拉瓦南相信是“沙拉党”(Geng Sara)首脑,他获准以4万9000令吉保外。

    其他3名被告包括36岁的S.维威卡南丹、37岁的R.嘉纳峇迪及一名身分未知的被告。

    根据2项控状,被告沙拉瓦南和维威卡南丹被控于3月10日下午3时,在士姑来大学城工业区商业3路附近的一家杂货店,持刀打抢一名印尼籍女子,夺走装有护照、金戒指、310令吉的腰包。同时,抢走杂货店内装有4589令吉的铁箱及一名24岁女子的4台手机。

    两名被告的行为牴触刑事法典第395/397条文(结伙抢劫),一旦罪成可面对监禁20年和鞭笞。

    另外,被告沙拉瓦南、维威卡南丹,及嘉纳峇迪被控于3月11日凌晨2时,在吗哂柏斯雅然诗尼邦路的一座公寓内,抢劫一名20岁的男子,抢走一张提款卡、新加坡工作准证、一张身分证及一台手机,牴触刑事法典第395条文(集体抢劫);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0年和鞭笞。

    与此同时,曾任职技术员的沙拉瓦南也面对另8项控罪,包括1960年军火法令第36条文(无执照持有仿真枪)、刑事法典第411条文(非法接收赃物)、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条款,以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1)(a)条文。

    维威卡南丹也牴触刑事法典第186条文(阻碍政府官员执行任务),及同个法令第457条文(破门行窃)。

    此外,嘉纳峇迪也涉嫌使用巴冷刀伤害他人,牴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武器伤人)。

     

    4被告遭控持冰毒

    沙拉瓦南、维威卡南丹、嘉纳峇迪及另一名被告,周日也被控持有0.32克的冰毒。

    根据控状指出,被告上述所有罪行分别是在2月24日凌晨5时20分、2月25日晚上8时20分,以及3月11日下午2时30分展开。

    事发地点分别在新山甘拔士金葩高原武吉甘拔士1/17路的一间民宅内、新山甘拔士玛珠再也工业区一间快递公司仓库,以及新山淡杯裕华园帝帝旺沙14/2路的一座公寓内。

    4人在聆听所有控状后,皆表示不认罪。

    法官法蒂玛扎哈丽允准沙拉瓦南以4万9000令吉保释。

    由于所有被告皆没聘请代表律师,法官择定5月9日过堂,以让被告聘请律师。

    此案主控官包括M.拉维那、诺依达尤莎林,以及莫哈末阿里夫马尔祖基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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