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上诉庭法官拿督哈达丽雅说,在推事庭的自辩阶段中,辩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师)就鲁莽和危险驾驶罪进行陈词,而控方则针对鲁莽驾驶进行陈词,确实存在混淆。
“在第一个高庭时,控方称他们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而两个高庭则以鲁莽驾驶和危险驾驶两项罪名要求自辩。”
她强调,沈可婷必须知道所面对的控状。
“在法律之下,这种两罪并诉或控状有缺陷将带来什么影响?”
她说,上诉庭参考过往的案例显示,若没有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所有的控状都是不合法及无效的。
“所以第二名高庭法官以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将上诉人定罪时,这项控状无效及不合法,是站不住脚的。”
她续说,这就是为何控方无法回答高庭法官是针对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来裁定沈可婷罪名成立。
“若控状有缺陷,所有罪名都是无效的,正如上诉人律师(郑宝德)所言,这项罪名是在不存在的法令下被定罪。”
“必须有某种特定的指控和罪行。以控状存在缺陷为由,仅以这个理由,这个上诉应该被允许,无需讨论有关表罪的问题。”
哈达丽雅指出,本案的指控并不正确,含有缺陷的控状也不正确,所以两者都不符合法律。
“这是上诉人的权利,根据法律要求控状必须正确,定罪也必须正确。”
法官询问控方 是否知道
警为何取缔蚊型脚车
哈达丽雅指出,在意外发生的前两天,警方在案发路段展开取缔蚊型脚车的行动,并询问答辩方(控方),是否知道为何警方要这么做?
沙菲克回答:“因为要照顾脚车骑士的安全,他们也危及驾驶者的安全。”
随后,哈达丽雅说,她已阅读推事庭撰写的判词,当中提及第46名证人在供证时指出,有关的危险情况是蚊型脚车所造成的。
她说,警方也认同蚊型脚车危机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且也收到公众对蚊型脚车的投诉。
“这个供词有利于辩方(上诉方),这是无可否认的。”
她指出,控方主张沈可婷危险驾驶,偏向蚊型脚车,若控方依旧认为蚊型脚车在该时间、该路段出现是没错的,那就得在该路段置放告示牌提醒民众,前方会有蚊型脚车出现。
“是不是要在该路段设置告示牌,提醒道路使用者小心,从凌晨3时到4时,会有蚊型脚车党在前方赛车?”
她说,在法庭必须诚实,需要维护法律和保持公正。
“现在是斋戒月,请对法庭诚实。”
她补充,没有任何人可以回答到当下所发生的情况,但是如果没有什么事情,轿车不会随便要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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