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沈可婷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指出,在“8少年骑士被撞死案”中,辩方胜诉的优势在于控状内容有失误,因为仅一项的控状中,却使用了两项罪名,这显然存在缺陷。
在3月31日的审讯中,郑宝德曾向上诉庭指出,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有3个不同的“分支”,即鲁莽驾驶、超速驾驶和危险驾驶。
他当时说,控方在沈可婷的控状却把“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混为一谈,出现了数罪并诉(Duplicity)的性质,控方把不同的罪行归为同一项控罪,这对上诉人不公,是有误的。
郑宝德今日在记者会上指出,辩方在对上诉庭裁决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对罹难者的不幸感到难过。
“无法用言语去形容家属所经历的悲痛。”
郑宝德说,他必须告诉人们,不管是守法还是鲁莽的驾驶员,在面对沈可婷的情况,尤其在坡道,都无法避免意外的发生。
“我想说的是,这是意外,不是犯罪。”
另外,律师哈温德吉星也说,这起意外是很不幸,但绝不是刑事案件。
他说,推事庭审理此案时所得到的证据,包括大马道路安全研究所专家、警方和目击者的证词,都不足以证明含有鲁莽或危险驾驶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