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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申请领养女儿未婚子 亲生妈妈 变 姐姐

(新加坡17日讯)少女18岁时和不同男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生子,她的父母亲申请要她的孩子。但监护人反对,认为这么做有违自然,指生母如今也同住,但孩子若称外公外婆为“爸爸妈妈”,叫生母“姐姐”,将来会让孩子混淆。

根据法庭文件,少女在18岁时因备考A水准考试倍感压力,在本地和国外与不同男子性交以舒压,不料却怀孕。

她得知自己怀孕后,感到非常震惊,花了一周的时间才鼓起勇气告诉父母。但由于多次和不同对象性交,也没有与他们保持联系,因此不知道孩子生父是谁。男婴出生后,报生纸上也没有父亲的名字。

孩子出世后,就一直由少女的父母照顾,而他们在孩子六个月大时,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孩子。

受委为监护人(Guardian-in-Adoption)的福利总监(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进行了一年的调查后,认为若是批准申请,原有的家庭关系会发生根本性的扭曲,原本是外公外婆的申请人会变成孩子的父母,而生母则会变成孩子的姐姐,并指这有悖于自然规律,也有悖于孩子的福利。


女儿未婚先孕,生下孩子后,由父母领养。(档案示意图)

监护人也说,生母和申请人与孩子同住,在未来也能在孩子的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包括协助照顾和陪他玩耍。若是孩子叫申请人爸爸妈妈,叫生母姐姐,孩子在成长中误认生母是他姐姐,当发现自己身世后,很可能造成他混乱,影响他的心理和情绪健康。

不过申请人反对此说法,并强调他们因迟迟未被允许,对女儿造成情绪影响,女儿早前也试图自杀和自残。

他们也说,由于孩子语音发展迟缓,还从未称他们爸爸妈妈,或是称生母姐姐,也坚称他们不会隐瞒孩子身世,会在孩子年龄适当时告诉他。

孩子自出生就由外公婆照顾,生母除了一些互动外,并没有负起母职,也确定自己和孩子没有任何情感联系,明显不想当孩子的母亲。

生母在签署同意书让父母去孩子时,虽然只有20岁,不过在下达令(Adoption Order)之时,生母已经21岁。

生母确定自愿选择放弃孩子,并非被迫写下同意声明。她也确定自己对孩子没有情感联系,不想成为孩子的母亲,也没有能力成为孩子的母亲。

她也明白一旦把孩子交由父母,未来也不能换回母亲的身份。

法官认为外公婆收养孩子对孩子来说是最好的福祉,所以批准申请。

监护人提出,若是不被批准,申请人能够申请监护权。不过法官指出,批准,能让申请人为孩子负全责和做所有决定,而不局限于指定的事物。另外,生母不知道生父是谁,无法结婚,生母也明确不愿以单亲妈妈的身份去养育孩子。

法官指出,总结所有情况,申请人是适合照顾孩子的看护人,他们也承诺将告诉孩子他的身世。此外,也没有公共政策反对这样的方式,因此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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