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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阿窿“泼漆”跑腿 4人各判监14至18月

涂国财(前左起)、涂国龙及邓贵生被带上永平推事庭面控。

(峇株巴辖6日讯)充当大耳窿跑腿的“党”4名成员,今日被控上永平推事庭,分别被判处14个月及18个月监禁,其中一名负责提供资料及地址的同谋,则在4条控状下被判罚款1万1000令吉。

4名被告分别是邓贵生(40岁,来自芙蓉)、涂国龙(38岁,来自森州拉务)、涂国财(35岁,来自森州拉务)及莫哈末丹尼尔(51岁,来自巴生)(以上人名皆译音)。他们被控于今年4月至6月期间,涉及峇株巴辖多宗上门案,他们对所有控状承认有罪。

莫哈末丹尼尔原本面对5条控状,控状内容指他负责“指示”其他被告,后来因莫哈末丹尼尔提出反对,控方在推事苏海拉指示下,把控状改为“负责收取资料及地址”,并取消其中一条控状。

其余3名被告当中,邓贵生的任务是负责拍视频及贴上警告的白色纸条,至于涂国龙及涂国财则负责泼红漆或充当司机。涂国龙及涂国财属于兄弟身份。

负责收取资料及地址的莫哈末丹尼尔被罚款1万1000令吉。

邓贵生及涂国龙共同面对3条控状,案件分别于今年6月23日凌晨4时23分、6月23日凌晨3时22分、6月27日凌晨4时,在金宝花园、珍馨苑、巴力拉惹巴力森巴当拉勿发生,导致受害者轿车及住家篱笆门被泼上红漆,面临财物损失。


6月17日清晨5时03分在新加兰龙园2的发生的一宗案,被告是邓贵生、涂国龙及涂国财3人。另一宗于4月21日凌晨12时21分在梅花高原发生的案,被告则是涂国财及邓贵生。

他们3人在上述控状中被控触犯刑事法典427条文(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罪成可判监禁不少过1年、不多于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苏海拉根据不同控状,分别判处1年、14个月至18个月监禁(同步执行,从被捕日算起)。邓贵生及涂国龙面对的最高刑罚是18个月监禁,涂国财则面临最高14个月监禁。

警官亲自押送4名被告。
其中2被告尿检呈阳性

其中两名被告,即莫哈末丹尼尔及涂国龙因尿检对毒品呈阳性反应,分别面对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另一项控状,获准由1人以2000令吉保释,案展9月30日过堂。

控状指莫哈末丹尼尔及涂国龙,7月2日在峇株巴辖警区肃毒组接受尿检时,对安非他命呈阳性反应,涉嫌滥用毒品,因而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5(1)(a),并可与同法令38B条文同读及判刑。

另外,莫哈末丹尼尔虽未参与行动,但他负责收取资料及地址,属于同谋,因此在4条控状中触犯刑事法典109条文,并可与427条文同读。

代表律师陈松元为被告求情时,指被告患有心脏病,被扣1个月已进院2次,加上有80岁老母要奉养,还要负责前妻及3名孩子的生活费,因此恳求推事轻判。

主控官西蒂卡丽惹副检察司则鉴于峇县案猖狂,对受害人及邻居造成困扰,要求推事勿从轻发落。推事苏海拉最后判处莫哈末丹尼尔各罚款2500令吉(2项)及3000令吉(2项),总额1万1000令吉。

视频:https://youtu.be/dSobsgdkmNY?si=f0NnbpVEtpmdtieY

(本报沈俊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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