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辖11日讯)青年持有攻击性武器手指虎(buku lima)而遭警方逮捕,今日被控上法庭时认罪,但因无法缴交5000令吉罚款,必须坐牢5个月。
24岁的被告莫哈末丹尼尔,今日在峇株巴辖地庭面控时,法官奥斯马询问被告,是否知道持有手指虎是犯罪行为。
被告称手指虎不是自己所有,是朋友要他代为保管,因为朋友要卖掉这副手指虎。
根据修改后的控状,被告被控于9月1日晚上约11时,被发现在位于峇株巴辖县新加兰一户民宅,无合理理由持有武器手指虎。
被告因此在1958年腐蚀物、爆炸品及危险武器法令第7(1)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十年。
根据案情,警方在还未进行搜查和发现该武器时,是在一户民宅将被告扣留,经过审问,在被告身上发现了手指虎,便将被告逮捕,押送到峇株巴辖警区总部进一步调查。
此案主控官为诺依查蒂副检察司,被告则没有委任代表律师。
被告请求法官轻判,法官随后判处被告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坐牢5个月代替。
最后,被告因无法缴付罚款,被送往居銮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