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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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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证据不足 夫妇毒品罪不成立 当庭释放

(新山7日讯)一对夫妻于5年前被控2项贩毒和拥毒罪名,但新山高庭昨日基于控方无法出示有力的表面证据,宣判2人无罪释放。

35岁的莫哈末艾尔里和34岁的努爱莎共面对2项贩毒和拥毒罪。

莫哈末艾尔里(左)和努爱莎(右起)感激莫哈末达勿,让他们重获自由。(图取自《每日新闻》)
莫哈末艾尔里(左)和努爱莎(右起)感激莫哈末达勿,让他们重获自由。(图取自《每日新闻》)

根据第一条修改控状显示,两名被告于2019年9月17日在士都兰拉勿依布拉欣苏丹路的酒店房内,贩卖2131.95克的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而第二条修改控状则指出,两人于同样的时间和地点,拥有1.99克依替唑仑(Etizolam)。

他们的行为分别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同读,以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0(3)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30(5)条文和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指出,因控方无法出示有力的表面正据,所以下令2名被告无需自辩,并释放2人。


2名被告的代表律师莫哈末达勿在庭后接受《每日新闻》访问时指出,控方无法证明其当事人在案发时,控制或保管现场发现的毒品,以及控方也无法排除现在是否还有其他人进入的可能性,所以法庭宣判2人无罪。

他补充,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g)条文,控方也无法出示现场的闭路电视影像,以及证明其当事人知道毒品的存在。

另外,2名被告被判无罪后,也在庭外感激他们的代表律师,让他们重获自由。

此案主控官分别为朱妮塔副检察司和莫哈末沙菲益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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