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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遗嘱 洋房留给儿子 九旬翁逝世 儿女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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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11日讯)九旬老翁2011年立遗嘱把独立式洋房留给女儿,隔年再立新遗嘱把洋房留给儿子,儿女因此对簿公堂,女儿指父亲立第二份遗嘱时已失智,质疑该遗嘱的有效性,但儿子却指父亲当时独立且头脑清醒,账单都是他自己缴付,最后胜诉。

这名老翁于2019年3月13日离世,享寿97岁。上述的单层独立式洋房是他遗留下来的财产之一,但文件中并没有提到洋房的地点。

根据高庭判词,老翁共有六名子女,包括本案的起诉人和答辩人,前者是儿子,后者是女儿。

老翁于2011年10月10日立遗嘱,把洋房留给女儿,但在2012年11月24日又立下新遗嘱,把洋房留给儿子。

儿子和女儿对2011年的遗嘱没有提出质疑,但女儿却质疑2012年遗嘱的有效性,指父亲在2012年立遗嘱时,已经“神志不清,且记忆力和理解能力衰退”,还称父亲当时已被诊断患失智症。


女儿呈交父亲的医疗记录以及出院总结,指父亲在2012年1月左右已患失智症或阿尔茨海默症(Alzheimer’s disease),并指父亲曾在2012年11月多次召救护车,却不记得自己为何这么做。

儿子则指,父亲于2012年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认得遗嘱证人,并且先是读了遗嘱才交给两名证人。此外,父亲独立生活,2011年到2012年之间还能自己缴付水电费,并且独立转账,因此有立遗嘱的心智能力。

儿子因此入禀法庭,要求法官裁定第二份遗嘱有效,最后胜诉。

遗嘱证人:老翁曾称起诉人
是他最喜欢的儿子

遗嘱证人供证时称曾问老翁为何只把房子留给一个儿子,老翁回应称起诉人是他最喜欢的儿子,并称儿子懂得该怎么做。

2012年遗嘱证人之一,是老翁的小学时期就认识的老友,他常会去老翁家探望他。老友供证时说,是老翁儿子安排他当遗嘱证人,立遗嘱当天他便到老翁家。

老友说,立遗嘱当天,老翁看起来不像有病或是无法理解遗嘱,还能用印度方言马拉雅拉姆语(Malayalam)跟他聊天,谈他的工作、孩子和运动等。

另一名遗嘱证人也说,老翁看似清醒,记得自己曾参加他曾孙的满月派对,还劝他每天要喝至少六杯水才能避免患上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

法官:病历没写明老翁患失智症

法官指病历没有写明老翁患失智症,并强调审讯中也无人传召医疗专家来证实老翁是否失智。

根据老翁2012年11月21日的出院总结,病历的栏目中写着“阿尔茨海默症”。

法官表示,没能从该文件中得知是谁做的标注,当中的问号也貌似是记录者并不肯定这点。

法官指,老翁当时是因左疝(left hernia)不时令他感到刺痛才送院,因此没有针对失智症或阿尔茨海默症进行检查。

此外,没有任何医疗人员被传召,所以以此记录下定论并不稳妥。

法官最终裁定,老翁在2012年立遗嘱时清楚其内容,并且是在不受他人影响下立下遗嘱。

法官谕令老翁儿女
各自负责诉讼费

因儿子让父亲再立遗嘱的举止可疑,法官认为女儿挑战该遗嘱的合法性是合理的,因此谕令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诉讼费用。

女儿在陈词中提到,2012年为父亲准备遗嘱的律师,并不是立遗嘱当天在场的律师,且父亲立新遗嘱后从未告诉她,直到儿子要执行遗嘱后她才得知,这种种举动令人很难不怀疑儿子的意图。

法官认为女儿质疑遗嘱的有效性是合理的,但儿子也没有使用不当的方式让父亲立新遗嘱。另外,引发这场官司,也不是老翁的错,不该用他的遗产来缴付诉讼费。

因此,法官谕令其儿女各自负责自己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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