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1日讯)夜市摊贩助手涉嫌非礼一名才认识3周的未成年少女,今日面控时不认罪。
被告莫哈末拉马阿都拉(20岁)今早被押往新山地庭面控。
控状指出,被告于今年6月29日凌晨2时,在笨珍文律甘榜丹柏达拉一间民宅卧室内,对15岁又7个月的少女进行肢体性侵行为。
据了解,被告在施狼爪过程中挤压受害少女的乳房,并用私处摩擦少女。
被告行为牴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4(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14条文下被定罪,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并可处于罚款。
被告在聆听控状后表示不认罪,主控官努法拉副检察司向法庭建议,以1万5000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作为保释条件,并要求三个附加条件,即保释期间不可干扰控方证人、每月到邻近警察局报到一次,并交出护照。
被告代表律师努哈芝妮娜求情指出,其当事人为一名夜市摊贩助理,没有固定收入,工资仅有200至300令吉,要求降低保释金。
法官西蒂诺莱达在考量后,裁定被告以1万令吉及一名本地担保人保释,期间也不得干扰控方证人、每月需到邻近警察局报到一次,及将护照(如有)交给法庭。
此外,法官择定案将于11月24日过堂及提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