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辖3日讯)女儿在河戏水,男子一怒之下使用木棍殴打女儿致伤,父亲今日被控上法庭,但他不认罪。
现年43岁的被告苏来曼,今日在峇株巴辖地庭,被控于去年12月8日晚上约7时30分,在峇株巴辖德沙斯里万兰花园,使用一根木棍殴打12岁的女儿,导致女儿受伤。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324(持武器致伤)条文下被控,并在刑事法典第326A条文(蓄意致伤配偶或前配偶、儿童、残障人士或家属)同读。
在刑事法典第324(持武器致伤)条文下,罪成可被判坐牢坐牢坐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两者兼施。在刑事法典第326A条文下,罪成将面对双倍刑期。

根据被告的女儿报案内容,事件起因是父亲发现她在河戏水后,父亲一怒之下使用木棍打伤她。
受害者于去年12月10日到峇株巴辖警区总部报案,警方接到投报当天,在被告及受害者位于德沙斯里万兰花园的住家,将被告逮捕。
此案主控官为莎丽法娜塔莎副检察司,被告则没有委任代表律师。
被告表示不认罪后,控方要求另定日期,以提交文件及让被告委任律师。
法官定此案展延至2月7日过堂,并规定被告必须每个月的1日到最邻近的警局报到,且不得打扰受害人,并在案件审理前不得靠近受害人。
法官也允许被告以1万令吉与一名担保人保释,但被告没有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