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0日讯)41岁经理去年中贷款买了一辆二手车,取车后才发现买到问题一箩筐的“破车”,甚至被警方截停发现是报交车辆,经新山消费人仲裁庭审理其投诉后,宣判车行须退款1万8000令吉给车主。
据《星报》报导,起诉人拉米基(41岁)在峇株巴辖巴力米拉路看上一辆日本品牌的四门轿车,并在去年5月25日联络销售员询问详情,但后者告知该辆车已售出,并介绍另一辆不同车牌,但品牌一样的二手车。
拉米基说,他当时询问另一辆的车况如何,对方保证没问题,所以他预付3000令吉押底金,并申请贷款购买该辆售价3万6313令吉的轿车。

拉米基同时间也以6000令吉卖出自己的日本品牌轿车,作为换购用途。
因此,拉米基共缴付1万9225令吉给车行,并贷款1万7088令吉,分36个月付还,每月车期是475令吉。
“我还未收到车卡,但车行保证,如果车有问题,该公司会负全责。”
起诉人在去年6月5日取车,回家途中发现车窗及左侧后视镜有问题,6月12日又发现变速器有问题,3天后送回车行,修了2星期,直到6月28日才拿回车。
“7月1日,我又发现引擎油干掉,同日添加新油后,7月18日又因漏油而干掉。”
几天后,起诉人又听到轮胎处有声响,送修后得知避震器及上控制臂已损坏,花了1160令吉替换。
结果到了10月6日,起诉人发现9月19日才添加的引擎油又再干涸。他在10月19日把车交回车行,当天就修好,可是到了11月22日,问题又再重演,但车行得知后没有回应。
“我要求车行换车,但对方只愿以较低价格买回。”
二手车竟是报失车
买的二手车除了一直损坏,起诉人今年1月11日遇路障被截查时,更被告知其轿车已被列为报失车辆。
拉米基在1月12日及13日再次向车行反映这辆车的问题,但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始终无法令他满意。
新山消费人仲裁庭主席哈菲兹聆审后,宣判答辩人须在2星期内退款1万8000令吉给起诉人,而起诉人也须把轿车交回给答辩人。
任何消费者若需要消费人仲裁庭协助,可联络07-2271755/ 1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