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2日讯)女子去年支付订金向车行订购新车,未料等了半年新车未到,她气得入禀消费人仲裁庭欲追讨回订金,而消费人仲裁庭庭主谕令车行须在两周内归还4600令吉订金。
任职会计行政助理的22岁女子诺阿丽雅于去年11月3日,在哥打丁宜往来新山主要路段一家大型购物广场内,向有关展示新车的车行负责人订购新车。
由于该车行常年都在该大型购物广场的公共区域展示新车,加上其母亲也曾经向该车行购买新车,因此她非常放心。
于是,她订购了售价为4万9980令吉的轿车,并支付了100令吉预订费。
她也于同月19日及20日,两度向车行转账2250令吉,总计4500令吉的订金。

“销售员曾承诺,我会在今年1月拿到车,但是她并没有兑现承诺。我于2月再次跟进,该销售员再承诺将于3月31日前提供车。”
“我本来打算可以在开斋节期间使用新车,但我还是没能如愿拿到车。”
诺阿丽雅透露,根据车行的文件,其车贷申请已于去年11月19日获批,但她直言非常幸运,因她还没有到银行签署车贷文件。
她也曾致电该车行位于雪兰莪州的总部,但却发现订车当天,销售员并没以其名义,协助预订车辆。
她气得入禀新山消费人仲裁庭欲追讨回订金。
英文《星报》昨日报导,新山消费人仲裁庭主席哈菲兹谕令车行,须在两周内退还4600令吉,即4500令吉的订金,以及100令吉的预订费给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