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4日讯)年轻送餐员向素未谋面的男子借出自己银行户头作为欺诈用途,不仅拿不到酬金,反因涉及非法交易活动,被判处1万令吉罚款。
年仅22岁的被告诺艾曼依克马尔,从事送餐员工作,于今日在麻坡地庭面控。
(视频:刘福来摄)
控状指被告与另一名在逃者,于今年4月3日至9日期间,在麻坡斯里马哈拉尼花园的住处,被发现间接参与,共同意图达成,不诚实地隐藏及挪移本身银行户头内的一笔1万令吉的款项,该笔款项是透过不存在的线上投资广告得来。
被告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24C(1)条文(直接或间接使用支付工具或账户进行非法交易),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过1万令吉至不超过15万令吉,或监禁不少过3年或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聆听控状后选择认罪,并在求情说他还年轻,家里有生病的母亲须照顾,他是个送餐员收入不稳定,希望法官从轻发落。
此前,主控官奥斯曼阿凡副检察司严厉地指出,被告行为威害公众利益,并导致受害人蒙受财物损失,有鉴于本地的诈骗案越来猖狂,因此必须严正看待这类案件,特别是把个人户头提供给第三方用来进行非法资金转移或洗钱行为,必须受到严厉教训,以提醒民众警惕。
法官莎雅妮最终宣判被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须另坐牢两个月替代。
根据案情,诈骗案中的36岁女子,于今年2月2日中午,在浏览面子书时看到一则有关投资的广告。
她随后透过手机应用程式WhatsApp与一名自称是Emma Wong的人士联系,对方承诺提供420%的投资回酬,女子深感兴趣,便在对方指导下下载应用程式HTGIC然后注册。
她从今年4月3日至9日,先后4次通过被告银行户头,汇入总额1万令吉的款项。
对此,被告诺艾曼依克马尔未能就其个人丰隆银行户头中存入的1万令吉提供合理解释,因而与另一名仍在逃者被逮捕和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