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0日讯)“男子纵火烧市局拖车”案;涉案的31岁男被告昨日在新山地庭面控认罪后,法官今日宣判被告监禁5年及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另须监禁6个月替代。
31岁的被告万莫哈末纳斯鲁,为失业人士,他今日上午再次到新山法庭时,只见其头发已被剃光。

他没有律师代表,并在地庭承认罪行说:“没错,是我放火烧的,因为我的车被(新山市政局)拖走了,我很生气。”
他直言,事发前因轿车被拖走而情绪失控,即便新山市政局已将原本500令吉的罚款降至250令吉,他仍无力缴付。
“我是穷人,有很多债务要承担,汽车、摩哆、房屋都要还贷款。我还没结婚,刚想开始工作。我希望法官能减轻我的刑罚。”
控状指被告于上周五(8月15日)上午11时07分左右,在新山水上浮城广场 (Waterfront City Mall)交通工具扣留场使用汽油蓄意纵火,企图破坏新山市政局的拖车,造成当局蒙受2万4000令吉损失。

被告因而抵触刑事法典435条文(蓄意纵火),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14年及罚款。
主控官西蒂法蒂玛副检察司指出,纵火行为发生在公共地点,不仅危及财物,更威胁在场人员的安全。
“被告虽称因贫困与情绪失控,但市政局其实已给予折扣。然而,他仍选择犯下严重罪行。检方请求法庭考虑公众利益,判处应有刑罚。”
法官达尔哈之后判处被告监禁5年及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另须以监禁6个月替代。
之前报导,被告的第二国产Axia轿车于上周四(14日)被新山市政局拖走,被告竟朝当局的拖车泼汽油再纵火,被告之后留在原地,被执法人员制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