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6日讯)涉及1万2300令吉的贿赂案,丰盛港警区总部的一名警长和2名警员今日面控时皆不认罪。
3名被告分别为43岁的丰盛港警区总部交警调查与执法组警长德里斯、37岁二巡伍长莫哈末法米和29岁一巡伍长莫哈末道菲基尔。
3人分别自行于今早8时许,到新山法庭面控时皆不认罪,最终获法官拿督阿末卡马阿里芬允准保外候审,案定9月30日过堂,等待呈交文件。

被告德里斯和莫哈末法米,面对5项相同的控状。
首控状指两人于前年11月30日下午3时,在丰盛港的尼达丰盛港26公里处,共同拥有意图,并同意向罗厘司机惹奥马提出收取3000令吉的贿金,以作为不充公罗厘的报酬。
第二项控状指,两人于前年11月30日下午3时30分,在丰盛港的尼达丰盛港26公里处,同意向罗厘司机达马拉提出索取2500令吉贿金的要求,以作为不充公罗厘的报酬。
在第三项控状,两人被控于前年11月30日下午5时30分,在丰盛港的尼达丰盛港26公里处,并共同向罗厘司机莫哈末海依札提出索取1500令吉贿金的要求,作为不充公罗厘的报酬。
上述3项控状皆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24(1)条文,以及刑事法典34条文下判刑。
另外,他们面对的第4项控状,则指两人于前年11月30日下午5时30分,在丰盛港尼达丰盛港26公里处,同意向罗厘司机惹奥马提出索取3000令吉贿金的要求后,最终取得3000令吉现金,以作为不充公罗厘的报酬。
第5项控状指两人于前年11月30日下午5时52分,在丰盛港依斯迈路的马来亚银行,从罗厘司机莫哈末海依札的银行户头,转账至其中一名被告莫哈法米的户头,从中取得1500令吉,以用作两人不充公罗厘的报酬。
第4和第5项控状,2名被告已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17(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24(1)条文,以及刑事法典34条文下被判刑。
索取800令吉
29岁被告一巡伍长莫哈末道菲基尔被控于2023年11月19日,在丰盛港的尼达丰盛港26公里处,向涉及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罗厘司机莫哈末诺哈林,提出索取800令吉的要求,以作为不充公罗里的报酬。
被告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24(1)条文下被判刑。
被告德里斯和莫哈末法米获保外候审,保释费为每人1万令吉,至于莫哈末道菲基尔的保释金则是6000令吉。
3名被告保释条件还包括,需一名本地人担保、呈交国际护照予法庭,每月到丰盛港反贪会报到。
此案主控官为温美玲。
求降低保释金
被告代表律师阿兹兰在庭上为被告求情时,指3名被告在警界服务介于27至9年之间,而3人在短时间内只能筹到有限款项支付保释金,希望法官降低保释金。
他指出,被告德里斯在丰盛港警区总部担任警长,在警界服务25年,与妻子育有5名孩子,目前仍在警队服务。
他说,被告莫哈末法米投入警队行列已27年,已婚,而被告德里斯和莫哈末法米在短时间内,每人只筹得1万令吉。
他说,莫哈末道菲基尔在警界效劳9年,已婚,在短时间内只筹获60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