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30日讯)“男童留校车内闷死”案;男童张禹泽的父母正式入禀民事法庭,并将幼儿园业者、幼儿园集团、校车公司、校车司机以及教育部长共五造,列为答辩人。
5岁男童张禹泽,生前就读武吉英达花园一带一所幼儿园,他于今年4月30日中午12时左右,被发现昏迷在充作校车的客货车内。他疑被校车司机遗留在校车内约5个小时,直到中午被发现时已闷死。
(本报张来星摄)
案发后,57岁华裔男司机姚志荣(译音)于今年5月7日在峇株巴辖地庭,在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31(1)(a)条文下被提控,即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下。唯他不认罪,案件仍在审讯中。
男童的37岁本地籍父亲张佳明以及37岁中国籍母亲于跃洋,通过代表律师吴健南,于今日正式入禀新山民事高庭,对上述5造提出民事诉讼。

5名答辩人分别为Tadika Perintis Indah幼儿园业者李杰禄(译音)、YK Education Group私人有限公司、Double Tree Transport私人有限公司、校车司机姚志荣,以及教育部长。
起诉人向5答辩方,索取总数达208万9301令吉的特别赔偿及一般赔偿金,包括男童丧礼费、医药费、起诉人在案发后失去一个月收入、失去儿子的精神赔偿费及警戒赔偿费。
吴健南今日上午陪同张佳明以及男童的婆婆陈淑贞在记者会上指出,起诉人于今年6月20日向第一至第四答辩人发出律师函,但四造拒绝承认自身的疏忽与责任,也未向家属道歉,因此提出此次诉讼。

此外,他说,起诉人于今年8月4日也向第五答辩人,即教育部发出律师函,要求展开进一步调查;但教育部于10月14日回复称,尚未收到调查官的任何调查结果。
指教长监管失职
吴健南指出,基于教育部未能依据自身颁布的私立幼儿园指南、1996年教育法令及2001年儿童法令(Child Act 2001),对第一与第二被告采取严厉执法行动,因此决定将教育部长列为共同被告之一,此举旨在指出其监管失职。
他说,教育部旗下的私立教育组早已明确规定,任何私立幼儿园若无教育部发出的许可证,均不得营业。
此外,他也代表张禹泽的父母指出,“他们对教育环境中接连发生的多起校园悲剧与刑事事件,包括扎拉与叶芯璇事件,深感震惊与失望,认为教育部未能认真对待校园安全问题,也未追究涉事机构的责任。”
在诉讼中,家属将依据“事实自明原则”(Res Ipsa Loquitur)主张答辩方的责任。因为在事发当时,死者完全处于答辩方的监管与照顾之下,若非答辩方存在重大疏忽,悲剧本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