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7日讯)34岁华裔电召车司机被控两项贩毒罪,因控方证据不足,在高庭被判表罪不成立,逃过死刑,当庭获释放。
34岁被告陈毕杲闻判后,在法庭外向代表律师声声道谢,之后换上新衣离开法庭。
被告被控于2020年5月10日下午约3时,在东甲县一家连锁快餐店肯德基附近贩运92.21克甲安非他命,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罪成唯一刑罚为死刑。
另一项控状指被告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拥有7.95克克他命,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2(3)下被判刑,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麻坡第一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丽嘉今日下判时指出,控方证人无法出充足证据,证明被告涉及贩毒和拥有相关毒品。
法官指出,被搜获毒品的电召车,使用权出现许多疑点,至少有3名司机,对该辆电召车拥有使用权。
法官指出,警官从被告身上腰包和电召车上所搜获的毒品,也没有根据程序作标记和记录,只是在两小时之后,把毒品移交给查案警官。
法官基于控方证人的供证,出现许多疑点,因此裁决被告无罪释放。
被告在法庭外向代表律师R.峇拉克里斯南握手声声道谢,之后换上新衣离开法庭。
(本报刘福来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