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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巫裔男女贩毒 证据不足 当庭释放

西蒂苏海拉(左)、米罗斯兰(左3起)、莫哈末亚斯拉和苏莱雅(左6)感谢辩护律师。

(麻坡8日讯)4名巫裔男女被控,因控访证据不足,今日在麻坡高庭被判表罪不成立,当庭

2男2女的被告属亲属关系,他们涉嫌于4年前在一所鲜鱼贩卖中心,贩运130.83克海洛因及乙酰吗啡毒品,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条文被判。

一旦罪成,最高的刑罚是判处绞刑,或终身监禁,及最少15下鞭笞。

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丽嘉指出,鉴于控方证人无法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证明从鲜鱼贩卖中心所取获的毒品是属于4名被告,为此宣判被告

来自笨珍的姐妹花被告,即西蒂苏海拉(40岁,家庭主妇)与苏莱雅(49岁,家庭主妇),以及来自峇株巴辖的表兄弟被告昔米罗斯兰(37岁,电线技工)和莫哈末亚斯拉(46岁,鱼贩)闻判后,相拥哭泣。


他们步出法庭后,开心与家人团聚,更声声感谢代表律师维杰、戴利安娜、陈佩珊及菲诺哈南。

控状指出,被告于2019年7月3日下午1时30分,在峇株巴辖巴力苏隆的鲜鱼贩卖中心内贩卖130.83克海洛因及乙酰吗啡。

依据案情,警方于上述日期突击该中心,逮捕4名被告,起获130.83克海洛因,并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b)调查案件。

此主控官为诺沙米拉副检察司,控方共传召12名证人包括逮捕警官、查案警官及化验师出庭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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