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9日讯)新山高庭最近做出一项裁决,规定嫌犯在被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被带到法庭申请延长扣留令。
法官简勇新(译音)于周一(3月25日)在司法网站上指出,这是确保根据联邦宪法第5条所明定的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得到维护和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行政上难以强制性在24小时内执行,例如凌晨或深夜,因为法庭通常只在正常办公时间开庭。“
“为了认可被拘留者的宪法权利,有关方面必须共同努力解决这种情况。不该出现因行政问题或要求,而导致的延迟或推迟的情况。”
简勇新最近在释放一名嫌犯S.蒂尼斯巴兰之前,做出这一裁决。 对方要求修改法庭前一天发布的扣留令。
S.蒂尼斯巴兰被指在警方执行日常任务时,拒绝听从警方截停指示,于今年2月4日清晨约6时在百万镇柏马斯乌达马路,与警展开车辆追逐,在 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妨碍公务员执行任务)下被逮捕和调查。
警方在当天下午约3时42分根据刑事法典第117条文,向法庭申请延扣嫌犯至2月7日。 嫌犯于2月5日上午约9时被带到法庭,法官当天审理并处理有关申请,结果法官将嫌犯的延扣令延长至2月6日。
S.蒂尼斯巴兰的律师在听证会上,以超过刑事法典地28条和第117条所规定的24小时为由,对延扣申请提出异议。 律师于2月5日致函高庭,要求对法官的决定进行修改。
超过24小时拘留
非行政行为造成
简勇新说,法官有需要确保,被扣留者被逮捕后超过24小时的拘留,不是行政行为所造成。
“从被逮捕地点,到法官所在地的行程时间,不应计入24小时内。“
“这引发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因为通常被扣留者在被逮捕后会被先带到警察局办理,法官酌情决定从逮捕地点出发所需的时间。因此,法官需确定行程所需的时间。 “
他说,随着Waze和Google地图等应用程式的出现,法官应该借助这些应用程式,确定行程所需时间。
他指出,关于羁押听证地点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因为在2021年之前,此类申请通常在法庭上进行,偶尔也会在警察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