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6日訊)4年前發生的“哥打丁宜戒毒所扣留犯斃命事件”,新山民事高庭法官今日宣判,政府及兩名涉案輔警,必須支付30萬5000令吉賠償金給死者家屬。
法官拿督張西榮今日判處第一、第五及第六答辯人,即政府、輔警達馬吉達維(28歲)和莫辛嘉馬里(35歲),必須共同向起訴人支付30萬5000令吉賠償金。
他說,10萬令吉為一般損害賠償、20萬令吉為嚴重損失與濫用公共權力的代價,5000令吉則是作為死者喪葬費賠償。
腦部腫脹死
死者莫哈末依扎尼(事發時38歲)的母親瑪艾莎祖索(73歲)于2014年2月24日起訴政府和另10造,因疏忽和濫權導致在該中心接受戒毒治療的家屬死亡,要求155萬令吉賠償金。
在瑪艾莎祖索提出的訴訟中,內政部長、國家反毒機構總監、哥打丁宜治療與康復中心主任,分別為第二、第三及第四答辯人。
基于第二、第三及第四答辯人沒涉及,因此沒有責任和涉及疏忽,無需承擔賠償金。
瑪艾莎祖索的兩名代表律師分別為阿末哈菲茲及奧占沙扎里;而第一至第四答辯人代表律師則為高級聯邦律師塔哈,另有兩名答辯人自辯。
早前,達馬吉達維和莫辛嘉馬里已在哥打丁宜推事庭被控,並在刑事法典304誤殺條文下,從被捕日算起,監禁15年。
達馬吉達維和莫辛嘉馬里被控于2013年11月14日,在哥打丁宜治療與康復中心內毆打莫哈末依扎尼,后者隔日在醫院證實死亡,死因為腦部腫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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