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假清真肉案今下判 LY Frozen Food董事和公司共被罚款160万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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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假清真肉案今下判 LY Frozen Food董事和公司共被罚款160万

    杨志强当庭认罪,罚款10万令吉。

    (新山22日讯)历时两年审理的进口假清真肉的案今日下判,冷冻肉品公司LY Frozen Food其中一名董事和其公司,共被判处160万令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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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共有4被告,即第一被告为LY Frozen Food公司、第二被告杨志强(42岁,公司董事)、第三被告张金光(50岁,LY Frozen Food公司经理)、第四被告为陈秀发(44岁,公司董事);人名皆译音。

    杨志强今午在新山地庭聆听所有控状后皆表示认罪,被判罚款10万令吉,该公司则面对150万令吉罚款。

    第三被告张金光因为公司职员,获得总检察署撤销控状,当庭无罪释放。

    至于尚在潜逃的第四被告陈秀发,地庭法官法蒂玛裁决,一旦第四被告落网,案件将续审。

    四被告皆面对7项相同的控状。

    用衣帽挡脸的张金光(右2)获得无罪释放,他步出法庭时不断闪躲摄影镜头。

    根据第一和第二项控状,被告在2020年12月1日至3日期间,供应934箱和1550箱贴有澳洲清真认证的冷冻肉类,违反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清真认证与标志)第4(1)条文和第8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8(B)条文下被判刑。

    第三、第四和第五控状则指被告在上述期间,分别在148箱、786箱和1550箱冷冻肉类使用假清真标志,违反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第5(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条文下被判刑,此条文与刑事法令第34条文同读。

    第六和第七控状则指被告,未经一家澳洲公司的同意下,在1550箱和934箱冷冻肉类产品包装上使用有关澳洲公司名字,违反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第5(1)(c)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条文下被判。

    案件主控官团队以莫哈末沙菲安为首,被告代表律师为占里和法德里。

    根据早前报导,涉案的公司仅持有清真牛肉的进口准证,却在未取得进口准证及我国清真认证之下,进口鸡鸭,经重新包装,标榜获国外清真认证,执法单位耗费3个月时间调查及监视,2021年12月展开取缔,充公违例进口肉类,并展开逮捕行动。


    (本报吴菊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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