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车震被拍◢律师:拍摄者违法 分享者也有罪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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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侣车震被拍◢律师:拍摄者违法 分享者也有罪

    报导:郭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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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山8日讯)“小情侣‘车震’被拍”事件;针对网民扬言要揪出拍摄者,职业律师认为,拍摄者的行为的确牴触现有法律,连分享视频者也已触犯法律条规。

    近日情窦初开的一对华裔小情侣疑似在车内“车震”的事情曝光后,许多网民谴责拍摄者不应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因此扬言要揪出拍摄者,并要求警方采取执法行动。

    蔡学捷:拍摄视频者及分享视频者皆已触犯现有法律。

    职业律师蔡学捷今日接受《中国报》询问时指出,最初涉及此事的拍摄者的确牴触刑事法典第509条文(侮辱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一年以上,或两者兼施。

    他说,拍摄者在没有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下拍摄,已属于侵犯他人隐私。

    他认为,若要让警方采取行动,不应将视频放在网络上,而应该报警,并将视频交给警方调查。

    他提及,拍摄者在上传视频后也牴触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不当使用网络设备或网络服务散播假消息),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一年监禁或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询及分享视频者是否有触犯现有法律,蔡学捷认为,分享视频者也可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下,被警方对付。

    “如果媒体需要报导的话,就需要马赛克。若视频中有任何涉及与性行为有关的行为,也需要打上马赛克,否则就属于违法。”

    同时,他透露,媒体在报导有关未成年者涉案的事件时,须注意不可透露他们的名字、地址、上学地点等,同时也不能拍照或刊登照片。

    另一方面,记者在询问至达城警区主任莫哈末苏海米警监有关最初拍摄者是否牴触法律,他简短回应指,警方仍在跟进此案,并将以多角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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