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山12日讯)元旦前夕在新山发生的电动车充电时起火燃烧事件,涉及的充电桩公司证实是无照经营。
能源委员会昨日发文告指出,根据1990年电力供应法(447法令)和1094年电力条例,任何能源供应装置都必须获得该委员会办法的执照,才能够安装,而涉案的充电桩并未获得有关执照。
能源委员会将传召负责方和公司协助调查,与此同时,当局正在调查的真正起火原因,该会也没有任何人员在此次意外中伤亡。
士姑来路旁淡杯一家车行,于去年12月31日下午约2时发生火患,起因是展厅内一辆电动车在充电时起火燃烧,造成车身90%被烧毁,且波及展厅建筑物。
根据早前报导,我国所有充电电运营商(CPo)。不管是新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还是现有的公共电动汽车充电站,都必须在2023年前获得电动车充电系统(EVCS)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