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被告承认7罪状 包括开枪射伤警员 罪成可判死刑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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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被告承认7罪状 包括开枪射伤警员 罪成可判死刑

    左脚装义肢的莫哈末菲道勿斯,于周四上午被警方押上法庭面控,他承认犯下7项包括持有枪支、毒品和向警察开枪罪状。

    (哥打丁宜18日讯)一名左脚装义肢的残疾人,承认犯下7项包括持有枪支、毒品和向警察开枪罪状,导致一名警察受伤,若罪成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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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35岁被告莫哈末菲道勿斯今早分别在哥打丁宜地庭面对4项控状,稍后又在哥打丁宜推事庭面对3项控状。

    他对有关控状皆直认不讳。

    首控状指出,被告于上週三(10日)凌晨1时左右,在哥打丁宜阿德拉垦殖区(Felda Adela)的清真寺旁的一辆车内,被发现拥有Beretta Gardone VT手枪和一把自制散弹枪。其行为牴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14年,以及鞭笞最多6下。

    次控状中,被告被控在同样时间,发现没有执照情况,拥有3枚12孔弹葯筒子弹及4枚9毫米子弹。

    第三控状,被告在同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靠近东卡垦殖区(Felda Tunggal)的住家,被发现无执照签下,拥有一把自制气枪。

    在第四控状中,被告在相同时间,被发现无执照拥有一枚12孔弹葯筒子弹。

    在第二、第三及第四项控状中,被告牴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条文,罪成可被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案的承审地庭法官是莎兹丽娜、主控官则是莫哈末依沙马迪副检察司,被告则没有聘请代表律师。

    由于案件仍须等待化验报告,法官择定案件于下月15日过堂及下判。

    被告7年前开枪射伤警员

    被告在7年前开枪射伤警员,如今被捕后遭提控。

    被告在推事庭中面对3项控状,首控状是指被告于2016年6月7日下午3时35分左右,在柏纳哇镇的迪沙鲁莲花度假村(Lotus Desaru)交通圈逃避追捕时,蓄意开枪,导致警员莫哈末莎菲克受伤。

    被告行为牴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3条文(进行犯罪活动时开枪),罪成可被判死刑。

    次控状指出,被告于上週三(10日)凌晨1时左右,在哥打丁宜阿德拉垦殖区的清真寺旁的一辆车内,被发现拥有0.44克的硝甲西泮毒品,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拥毒),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坐牢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另外,第三控状指出,被告于相同时间地点,发现拥有0.9克大麻毒品,可在相同法令第6条文下被判刑,罪成可被面对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坐牢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有关案件主控官是阿末凯鲁丁副检察司,推事则定案件与7月6日过堂,案件转交边佳兰推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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