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15万发货单伪造申索 供应商 前总经理被控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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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15万发货单伪造申索 供应商 前总经理被控

    (新山29日讯)一名华裔货柜供应商与港口前总经理涉嫌串谋,提交总额逾15万令吉的发货单以进行伪造申索,双双遭反贪污委员会提控上庭,惟两人不认罪,获准各以一万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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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今日在新山地庭进行审讯。第一被告黄伟哲(译音,33岁)为CA Construction私人有限公司负责人。

    第二被告陈明汉(译音,40岁)于事发后已辞去柔佛州丹绒柏勒峇斯港口私人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第一被告黄伟志戴着口罩并戴着鸭舌帽出庭。
    第二被告陈明汉(左)出庭时戴着口罩,并以手提电脑包掩脸。

    根据控状,第一被告被控于2021年11月9日,在振林山丹绒柏勒峇斯港口私人有限公司A座4楼办公室内,将一份货不对办总额15万1024令吉50仙的发货单,呈交给柔佛州丹绒柏勒峇斯港口私人有限公司财务执行员努拉兹娃妮,向该公司进行伪造申索,因而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会18(伪造申索)条文。此条文与反贪会28(1)(c)(串谋)条文同读,并可在相同法令24(2)(c)条文下被判刑。

    至于第二被告则被控于2021年11月9日,在振林山丹绒柏勒峇斯港口A座4楼办公室内,与第一被告串谋,将一份货不对办总额15万1024令吉50仙的的发货单,呈交峇柔佛州丹绒柏勒峇斯港口私有限公司财务执行员努拉兹娃妮,向该公司进行伪造申索,因而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会18(伪造申索)条文。此条文与反贪会28(1)(c)(串谋)条文同读,并可在相同法令24(2)(c)条文下被判刑。

    各付1万保释金

    两人皆在相同法令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20年,并罚款不超过涉案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两名被告皆不认罪。

    新山地庭法官拿督阿末卡马阿里芬裁定,两名被告各缴付一万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以及每个月须到柔佛州反贪污委员会位于新山的办公室报到一次,并择定10月2日待呈文件和续审。

    主控官为来自马来西亚反贪委员会的努扎西达副检察司。被告黄伟诚的代表律师是吴思汉,被告陈明翰的代表律师是R.再亚峇兰和R.苏峇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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